[請益] 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於他處進修的四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9年前 (2006/05/30 09: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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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論「蠟燭二頭燒的勞累程度」、也不論「能否於結訓前完成碩士學位」、 也不論「可能被質疑的受訓將會不專一」。 單就法令允許與否,或確實存在有下列各情形的受訓者,來看下列問題︰ 一,司法官訓練期間,有可能於他處進修嗎? 二,司法官訓練期間,有可能於非在職生(一般生)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嗎? 三,司法官訓練期間,有可能於在職生(非一般生)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嗎? 四,甲於九十年五月考取研究所,九十年九月入學,同年十月應考司法官,九十   一年榜示錄取。接獲錄取(是否受訓)通知時,「可」申請保留這部份應無   問題。     而若情形是,甲於九十年十月應考司法官,九十一年榜示錄取,九十一年五   月考取研究所,則:  (一)接獲錄取(是否受訓)通知的時點,應在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放榜前,     是否即代表甲「必」無法申請保留,而必須參加九十一年八月起算二年     的受訓?換言之,甲決定參加當年度受訓時,並無「現正進修碩博士中     」的現實基礎。      (二)如果上小題答案是否定的,則該得申請保留而先去唸二年研究所的事由     要件為何?(此題的答案,套到實際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甲律師及格,     決定先參加九十一年的律師訓練,故決定先利用九十一年考取的研究所     來緩緩將來臨的九十一年司訓,並於研究所在學期間實習律師,所以會     有先申請保留的動機)  (三)甲可以決定不辦保留去受訓,訓練期間利用休假或其它可用時間,外出     攻讀九十一年五月考取的研究所嗎? ※ 編輯: uncorrupt 來自: 61.219.66.135 (09/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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