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考試、任用消極資格小釐清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7年前 (2009/01/23 00: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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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本板常見關於公務人員高、普、初考之考試、任用消極資格小小的整理一下, 希望能對「能不能考」或「考了能不能任用」不清楚的板友有些幫助: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關於應考資格之限制) I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亦即不得應考之情事有四:)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II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 公務人員。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I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II 下略 =============================================================================== 由以上條文內容可知,考試資格之限制較任用為寬: 例如:有雙重國籍者可以考試,其後之任用則視該人員是否放棄他國國籍而定。 至於其他特殊法律規定者(如大陸來台人士及可另訂法律之人員),在此不加論述 (因本人學疏才淺.... 例如:有精神病者可以考試,其後之任用則視該人員是否療癒或者是否為正額錄取而 可申請保留(2年)而定。 例如:曾犯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已執行完畢,未褫奪公權 或褫奪公權已復權者,以及僅受緩刑宣告者,可考試亦可任用。 以上三項舉例乃針對板上曾出現之問題。 =============================================================================== 板上會出現的人事類科同學好像不多... 野人獻曝,希望對板友有些幫助:) 若有誤解請不吝指正<(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238.118
文章代碼(AID): #19U9raY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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