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 酒醉駕車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大仁)時間13年前 (2012/12/19 22:2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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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eacross (焦糖起士)》之銘言: : 想請問 甲酒醉駕車 不慎撞傷人 要論過失傷害(致死)還是普通傷害罪(殺人罪) : 雖然明知自己是酒駕 但應該並不想要撞到人才對 還是因為主觀的未必故意 : 而論故意不論過失 醉態駕駛一直以來就很難判斷的考題 通常依照一般經驗,價值觀去判斷,酒醉駕車不慎撞傷人,幾乎都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不會去論斷普通傷害277或是殺人271罪 看到關鍵字,不慎的話,基本上可以認定駕駛不具殺人故意或是傷害故意 直接寫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死 但是之前有聽說過一種說法,明知道自己開車,還去喝酒,喝完酒一定會開車上路 這種情況下,駕駛人再上路前已經明白或是清楚, 罪態駕駛可能會使他人死亡或是造成他人受傷 至於撞到誰死或是受傷,在所不問!無差別殺人或是傷害他人 這時可以認定駕駛人具有271故意或是277故意 但是這種講法很少人會說,所以, 通常來講,看到「不慎」就給他寫下去過失致死或是過失傷害吧 題目做多一點,你會發現題目怎麼出就是那幾種,刑法題目幾乎快變不出把戲了 多做題目,刑法自然強, 多跟人討論,不要閉門造車,盡量與正常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和價值觀相同 刑法判斷很注重經驗法則。 多看報紙新聞,社會板新聞最好都看,殺人案件,竊盜都看 練到可以駁斥記者亂報新聞,能清楚講出新聞案件內,正確的罪名 (記者真的有時候都亂開罪名) 這時候刑法就會很厲害了 至於185-3可不可以用19條原因自由行為去主張,目前我的觀念 醉態駕駛罪,應該不給于行為人去主張19條 因為185-3似乎是特殊立法, 前些日子很夯的185-3似乎就不用去討論19 至於怎麼漂亮解185-3的題目,有請高手講解一下了 駕駛人甲喝酒開車,不慎撞死路人乙。 185-3 先論 再來撞傷人276,數行為侵害數法益,併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3.200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3.200 (12/19 22:28)

12/19 22:31, , 1F
那 "疲勞駕駛" 可以用第19條第1,2項脫罪嗎?
12/19 22:31, 1F

12/19 22:32, , 2F
"醉態駕駛" 因為有 185-3 在卡關, 那 "疲勞駕駛" 無敵了?
12/19 22:32, 2F

12/20 00:23, , 3F
原因自由行為與185-3完全無關,如果去拆解185-3的話可以
12/20 00:23, 3F

12/20 00:24, , 4F
發現在客觀構成要件方面,多了一個行為情狀「陷入不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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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駕駛」知情狀,而原因自由行為在目前通說下是要行為人
12/20 00:34, 5F

12/20 00:35, , 6F
在原因行為階段就具備有侵害法益的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12/20 00:35, 6F

12/20 00:37, , 7F
有時我國的法律跟民眾觀感還是有實質落差,唉 我們的立委
12/20 00:3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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