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軍審法第1條及第5條之解釋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阿啾)時間13年前 (2013/05/08 21:13),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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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讀刑訴也遇到了同版友的問題 百思不得其解,希望能來板上求解QQ 關於軍審法的適用問題 我的理解是: 審判權的歸屬:原則:以審判時訂管轄法院(刑訴§1、軍審§1) 例外:軍人身分有變更時以發現時訂審判權歸屬(軍審§5) 因此 ──X──入伍──X───退伍 犯罪 發現 此題之情形,實體法應按行為時身分適用法律 程序法應按軍審§5,身分有變更,故適用軍審法 我的問題是,95台非122號說, 「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雖又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 ,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 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第二項規定:「犯罪在任職 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依其立法體例,係在補充軍事審判 法第一條之規定,必現役軍人犯罪符合第一條之規範,始有該法條適用之可言。」 1.他說第五條是補充第一條的規定, 但第一條是指「現役軍人犯陸空軍刑法」(犯罪時為現役軍人) 而第五條是指「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 所以符合第一條就不可能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行為時點不同), 故適用上第五條應理解為第一條的特別規定? 2.這整篇判決看下來,他的案例事實其實是: ──入伍──X────X───退伍─── 犯罪 發現 (過失傷害,適用普通刑法之罪) 所以並非第一條的「現役軍人犯陸空軍刑法」,故不適用軍審法程序 故他認為應該由普通法院審判,但是這和第五條一點關係也沒有阿,為什麼要扯那段? 3.扯那段的結果造成: ──X──入伍──X───退伍 犯罪 發現 這樣的情形時,原本應適用軍審第五條,由軍審法院管轄, 但因為95台非122而改由普通法院管轄(這是邢政大上課講的,不確定有沒有抄錯) 而這跟這份判決的案例事實不同,我不懂為何會變成這樣,邏輯上真的理解不能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哪部分錯誤的,求板友們指正,我真的想不通這點QQQQQQQ ※ 引述《BBSGOD (春風和米粉)》之銘言: : 甲於入伍前竊取乙營區之物,於退伍前又竊取丙營區物,即時被警查獲, : 該二罪應由何機關審判? : 關於入伍前竊取乙營區之物,而於退伍前被警查獲這一部分, : 解題:因竊取乙營區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罪, : 所以有軍審法第5條第1項之適用。 還有這題的解題也很怪,沒軍人身分應該不適用軍刑法吧? 適用軍審法第5條第1項是因為有身分變更吧? : 我的問題: : 因為95台非122判決,要適用軍審5I的前提是先滿足軍審1I的情形。 : 甲竊取乙營區之物的時候,並非現役軍人,也會有軍審1I的適用嗎? : 軍審1I: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規定追訴、審判之。... : 這句話的解釋,是1.犯軍刑法之罪以及2.追訴時為現役軍人 這樣嗎? : 我以為軍審1I的解釋應該是行為時為現役軍人。 : 但是如果這樣解釋,軍審5I就沒有適用的可能了。 : 因為軍審5I是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 : 而犯罪的定義,依95台非122判決要旨,應該是指要符合軍審1I的現役軍人犯軍刑法 : 這樣又回到上面的問題了,現役軍人是指追訴時而非行為時。 : 以上是我的想法,請諸位有教於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83.242

05/08 21:44, , 1F
軍審法第一條之現役軍人係以行為時或發覺時為準 見97台非428
05/08 21:44, 1F

05/08 21:52, , 2F
至於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 是不看身分,只看行為本身是否該當
05/08 21:52, 2F

05/08 21:56, , 3F
相關案例可見97台非598、91台非303
05/08 21:56, 3F

05/08 22:20, , 4F
瞭解了~謝謝你:)
05/08 22:20, 4F

05/08 22:20, , 5F
原是我理解錯誤QQ
05/08 22:20, 5F
文章代碼(AID): #1HYa-G3b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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