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條約與法律相牴觸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cute)時間12年前 (2013/10/31 13:4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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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藤老師可能限於篇幅,所以沒有辦法完整列出,我來說明一下。 : 實務見解所指為: : 1.民國20年司法院訓令司法行政部訓字第459號。 : 2.民國72年法務部律字第1813號致外交部函。 : 3.最高法院民國23年上字第1074號判例(99年已遭廢棄)。 : 4.台灣高等法院79年上更(一)字第128號確認大英百科全書公司著作權判決。 : 詳細論証,可參見名揚老師開講,國際公法,第三版,頁96-97。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9.182.199 : 推 qwehi2000:謝謝~請問這些都是條約嗎? 10/30 23:37 這些是屬於我國國內實務見解。 1和2是行政實務見解,3和4是司法實務見解。 原PO你的法緒概念可能要再加強喔!有問題記得去向伊藤老師問清楚。 我想你可能誤解了伊藤老師所謂的實務傾向條約優先的「實務」這兩個字的意思。 所謂的實務傾向條約優先,這是在探討若在我國國內法上 遇到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規定互相牴觸的情況時,何者應該優先適用的問題, 而我國的實務見解,也就是上述1.2.3.4.這四個是有提到相關的部分, 因此歸納出來我國實務運作是傾向條約優先。 這邊的實務二字,並非指的是國際實務見解,你可能誤解了,所以以為這是條約。 所謂的條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定義,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書面 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或二項以上有關之文書,亦不論其名稱為何。 若以習慣國際法與學者之定義,條約是二個以上之國際法人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協 定,規範或企圖規範國際法人間之相互關係與交往。 如果你對這部分不瞭解或是有興趣想弄懂,必須再去看國際法教科書或補習班的教科書。 : 推 gccba02699:q大,這是參考資料..冒昧一問 您真的知道何謂條約嗎@@? 10/31 12:25 他顯然不知道。 : → cuteboybtm:......... 10/31 13: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2.113.155

11/01 00:18, , 1F
謝謝你!!!
11/01 00:1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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