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婚約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luluugogo)時間12年前 (2013/12/29 12:45),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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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賴老師的課本 結果發現三個問題,希望好心的前輩能幫我解除疑惑 1.書上說,婚約雖為婚姻的預約但並非結婚必經的程序,雇雙方當事人並不因 婚約而取得任何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我明白婚約不能請求強迫履行,但是如果訂定婚約後又因過失而違反976條, 另一方不是可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嗎?還包括心靈上的賠償 如果沒有身分上的法律效果那為什麼可以請求賠償??? 2.訂婚能力,指能理解訂婚的意義和效果的意思能力,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所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訂定的婚約也屬於有效嗎? 3.婚約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故指腹為婚不因子女的承認而發生效力 想請問所有的身分行無都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嗎?我記得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可以啊 以上,感謝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60.221

12/29 13:03, , 1F
1. 還是契約行為啊 3. 特例~
12/29 13:03, 1F

12/29 14:23, , 2F
1.沒記錯的話財產的損賠是信賴利益,就是籌備婚禮的
12/29 14:23, 2F

12/29 14:24, , 3F
費用;非財產損賠,簡單來說就是面子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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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4:24, , 4F
對外宣稱要結婚,但婚約被解除沒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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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4:30, , 5F
2.結婚只要有意思能力,不必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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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確定婚約是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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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9:07, , 7F
謝謝喔
12/29 19:0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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