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民法婚約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君行早,更有早行人)時間12年前 (2013/12/29 14:05),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luluugogo (luluugogo)》之銘言: : 在讀賴老師的課本 : 結果發現三個問題,希望好心的前輩能幫我解除疑惑 : 1.書上說,婚約雖為婚姻的預約但並非結婚必經的程序,雇雙方當事人並不因 : 婚約而取得任何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 我明白婚約不能請求強迫履行,但是如果訂定婚約後又因過失而違反976條, : 另一方不是可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嗎?還包括心靈上的賠償 : 如果沒有身分上的法律效果那為什麼可以請求賠償??? 婚約是根據契約自由原則與我國傳統文化下的產物,故他有契約上的效果。 又由於婚約身份行為,故不能請求強迫履行。 至於976你可以把它想象成,瑕疵擔保。(非法律上的解釋,我個人是這樣理解976) 賠償,我記得只能要求返還因為訂定婚約給予的東西是一種負負擔的贈與,或以婚約 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的贈與 : 2.訂婚能力,指能理解訂婚的意義和效果的意思能力,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 所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訂定的婚約也屬於有效嗎? 看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 : 3.婚約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故指腹為婚不因子女的承認而發生效力 : 想請問所有的身分行無都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嗎?我記得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可以啊 : 以上,感謝先^^ 收養或終止收養 因為本身牽扯到小孩,可能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需 要有代理人。 基本上身份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重大影響。故一般來說不適用代理 ------------------------------------------------------------- 以上是我自己的理解,有錯請前輩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193.104 ※ 編輯: alexYu 來自: 1.160.193.104 (12/29 14:05)

12/29 14:36, , 1F
忽然想到 1003條 夫妻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不算代
12/29 14:36, 1F

12/29 14:36, , 2F
理人一種嗎!?
12/29 14:36, 2F

12/29 14:38, , 3F
樓上:那是代理,但不是身分行為的代理
12/29 14:38, 3F

12/29 14:40, , 4F
例如幫對方買菜or日用品,但不能代理收養等身分行為
12/29 14:40, 4F

12/29 19:07, , 5F
了解,謝謝你們
12/29 19:07, 5F
文章代碼(AID): #1IlxkEe4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IlxkEe4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