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3/27 20:00), 編輯推噓2(207)
留言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已在板上搜尋"原因自由行為" 但仍有疑惑未解,煩請指點: 刑法第19條: 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Ⅱ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Ⅲ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又,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刑事判決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 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 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請問: 所以實務上是認定,於先行行為,具備法益侵害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才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嗎? 那若有一人甲,在路邊喝酒喝到神智不清、毫無判斷能力,但無任何犯意, 之前酒醉也沒出過什麼狀況,結果在此情形下殺死路人乙,請問在實務上 是否以無罪論定? 還是說因為酒醉而致神智不清是自己造成的,因此而殺人需負殺人罪責?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98.2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5921651.A.D49.html

03/27 22:47, , 1F
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
03/27 22:47, 1F

03/27 22:49, , 2F
他都無故意 也無預見了 應該不罰吧
03/27 22:49, 2F

03/27 23:13, , 3F
謝謝~ 所以這是算實務見解嗎?
03/27 23:13, 3F

03/27 23:46, , 4F
自醉行為
03/27 23:46, 4F

03/28 08:54, , 5F
在 路邊喝有差吧?
03/28 08:54, 5F

03/28 12:28, , 6F
實務的故意和過失是抓在後行為喔~~甲喝酒是自行招致的
03/28 12:28, 6F

03/28 12:30, , 7F
所以依19條III 仍需負殺人罪責~~~你上面判決的法官應
03/28 12:30, 7F

03/28 12:31, , 8F
該是引通說對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標準來解釋的~~
03/28 12:31, 8F

03/28 13:05, , 9F
了解!感謝j大釋疑:)
03/28 13:05, 9F
文章代碼(AID): #1JD1Bpr9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D1Bpr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