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MaiGo)時間11年前 (2014/12/14 13:18), 編輯推噓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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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重感冒,自行服用成藥,藥品包裝上明白印有「本藥物服用後會有嗜睡情形產生」 的警告標示,然而某甲並未注意此一標示,服藥後即開車上路。(88司法官刑法) 想請問甲是否會成立185-3的罪名 補習班某師的解法如下 在構成要件階層 客觀上該當無疑義 主觀上該當(老師是說總不可能過失開車吧) 違法性不討論 罪責階層老師則是用原因自由行為去解,認為結果階段雖然行為人具有故意, 但是在原因階段,行為人致多過失(未看清藥物說明), 而過失型原因自由行為只能例外承認"過失"犯罪有責任能力,本罪為故意犯 所以不成立犯罪。 我自己是認為本題目在主觀構成要件不就可以排除了嗎? 因為行為人主觀認知是"我是吃了對精神無影響的藥物開車"根本沒故意吧? 除非把服藥致不能安全駕駛當客觀處罰條件,主觀上就不必有認知, 不過通說似乎是認為他是構成要件要素。 請教各位刑法高手們,應該怎麼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92.1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534319.A.8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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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種解法,第一:裝死~就是當作具備故意,就是你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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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到補習班老師的解法。第二種:說明可能不具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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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使構成要件不讓當,退步言 縱甲具備故意然而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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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上得否依19條減免罪責(開始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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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李允呈老師教的解題技巧~為了寫到在後面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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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退步言"的解答技巧,讓解題順利的解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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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是認為 服藥時才是本罪的"行為時"吧? 本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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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責任能力沒問題所以根本不用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而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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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上不具備故意而不成罪 不曉得觀念是不是有錯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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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是唸黃榮堅老師的書嗎? 不能說你觀念有錯,只是在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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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想法下只要"犯罪行為時點"抓對,根本無所謂原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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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為的問題。但是因為通說/國考要考這個點,所以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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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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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185-3條文就明白告訴你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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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不能把"服藥時",當成犯罪時,這樣會跟條文不符,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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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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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ZHslZ6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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