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97年 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行政法已刪文
※ 引述《s488716 (我是誰)》之銘言:
: 40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而被拒絕時,應提出何種訴訟來主張救濟?
: (A)公益訴訟
: (B)課予義務訴訟
: (C)一般給付訴訟
: (D)確認訴訟
: 答案是C。
: 但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87號裁定:「人民如依
: 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資訊
: ,或申請抄錄、複製政府機關檔案,而應先經政府機關准駁
: 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
: 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提起非財產上一般給付訴訟。」
: 請問答案是否有誤?
考試選擇題永遠有中不完的槍,跟申論情況一樣,
目前已請求考選部,看是要請最高法院、最高行喬一喬,
或是要出題者審題者審題時喬一喬,或是跟補教名師上課講的一樣,一律以最新裁判為準
最簡單的想法是,就請求人而言,想請求的是「資訊」而已,非處分,
所以應採第8條
就行政機關而言,通常需要就開放範圍、可否開放認定作成行政處分,
所以會認為要提課予義務之訴
問題在於我國行政訴訟各點學說,向來是「青菜講講」,高興的時候就講「主客觀綜合」
要耍霸道時,要不就搞比經濟學空泛的「最適效果說」(課予義務哪來的比給付之訴有效)
再不就尊重行政機關說,現在各梗的實務,都是要作處分,
所以行訴5、8爭戰在實務判決,都是課予義務勝出,因為實際上都是採尊重行政機關說
學界對各種5、8爭戰,採5的學說,
常見另一種說法,是用第8條文義與性質看本屬備位用,
這根本是從德國歷史上來言,因為早先就卡死了以行政處分為核心
甚至老教科書上,一直鼓吹叫他「具體行政行為」,
是以就算後來開始允許、承認有一般給付之訴,但在德國使用範圍還是很小甚至尚未明文
非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本來就是互斥的概念,
只有在立法決定有疑時,應搞個大法庭或定性法庭或推定為何的份,是在備位個屁。
早年最高行採給付之訴較多,因為法條一來沒規定要處分,二來是請求人本來就請求資訊
但是變化的關鍵在學者跟外國法
在德國2006年也立資公法之後,該國的學實是採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說(請自行找文
,變化期在2005至2006年),所以我國的學實多數就開始轉向採課予義務說了
吳志光老師的 論一般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關聯 輔仁法學 一文有明確指明此事
你去查法務部函釋亦同,現在採的是課予義務、行政處分說
比較有趣的是李建良老師對這類爭戰,其心證是法規有明文詳細要件的應提課予義務之訴
否則應提給付之訴
不過單就考試言,採課予義務說就好,
遇到給給付之訴答案者,找實務見解而非學者見解去抗議
法務部的是第0910033663號函
、法律決 字第 0950037362 號
最高行標竿判決在判決查詢系統查得到的不是你指的那個,是 97 年度裁 字第 4335 號
最新的也不是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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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nksink (140.119.49.127), 05/29/2014 1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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