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97年 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4/06/04 22:2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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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488716 (我是誰)》之銘言: : 40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而被拒絕時,應提出何種訴訟來主張救濟? : (A)公益訴訟 : (B)課予義務訴訟 : (C)一般給付訴訟 : (D)確認訴訟 : 答案是C。 : 但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87號裁定:「人民如依 : 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資訊 : ,或申請抄錄、複製政府機關檔案,而應先經政府機關准駁 : 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 : 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提起非財產上一般給付訴訟。」 : 請問答案是否有誤? 行政訴訟法好久沒讀了,有錯請指正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來講是指請求法院讓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處分 因此一般實務認為一般給付訴訟的訴訟標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財產或非財產的給付 所以爭點在於訴訟標的是否為特定行政處分 以當事人來講,其訴訟標的為撤銷原拒絕的違法行政處分,再給予所需必要資訊 問題在於提供給予所需必要資訊是否為行政處分,應該分兩階段討論 1.行政機關准予提供相關資訊 2.行政機關准予之後把相關資訊給當事人 前階段毫無疑問是行政處分,但是後階段只是一個事實行為而已 以當事人來講他不是要前階段的行政處分,而是需要後階段的事實行為 再者如果當事人提起課與義務訴訟 法院也判決行政機關應做一個行政機關應准申請的判決 行政機關不給,當事人仍然還是要再打一次一般給付訴訟 因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為了避免訴訟程序的浪費 再者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是要行政機關給准駁的行政處分,而是提供資料的事實行為 因此當事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139.1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1891994.A.C9C.html

06/04 23:50, , 1F
聽說實務近年好像有偏應採課予義務傾向? 還是我印象錯了?
06/04 23:50, 1F
文章代碼(AID): #1JZooQo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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