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一題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90年代nba跪古濺今迷)時間2年前 (2022/07/01 22:22),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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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是出自98年7月聯席會議 可是我找不到出自哪一段? 或者用其他的概念也可以解釋? 我真的看不懂題目~~ 需要幫忙 謝謝 甲為某公立學校 A 之教師,因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A 校教師 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 解聘,並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甲 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訴請確認解聘處分失效 (B)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訴請撤銷該核准處分 (C)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撤銷該解聘處分 (D)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確認聘任關係繼續 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94.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6685370.A.3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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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8.7決議文第四段, 依教師法29條,主管機關核准前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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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再申訴為特別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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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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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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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為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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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教師救濟是雙軌制 也可以循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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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校做成解聘決定就可以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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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lmCwF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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