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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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初改制是正確的. 真正問題是「市場飽和了」 但 大家都不願意面對. 之前就有律師投書. 說就律師公會的資料. 實際上 有律師資格 有出來執業的 不過六成而已. 其餘有高達四成. 是有律師牌 或律師資格 但繼續當公職 或是入行一兩年 不適合而轉行. 跟當初推動定額8% 10%意旨相同. 放寬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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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弄及格制的目的就只是「縮減名額」而已,. 其他的都只是檯面上的場面話而已(又稱幹話)。. 一、民國90年4月3日制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律師考試規則(再之前是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 目表來規定,而無單行考試規則(從臺灣政經發展. 談律師考試制度變革走向第6 頁右側上方(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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