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刑法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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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點點爭議. 若採前置理論,無法說明定式犯罪的情況,因為喝酒不能算是一個「竊取」行為. 這裡小弟認為用例外說並不會遇到什麼問題。. 如j大所言,例外模式是著重於結果行為,因此如果在結果行為無故意,又無過失,那麼這個行為就已經不會是一個犯罪行為了。. j大所說的問題,應該是說,如果用例外說就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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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參考看看,有錯請糾正. 甲侵入行為可能成立306. 1.構成要件:客有主有,該當. 2.無阻卻違法. 3.罪責: 原因階段=故意OR過失??(自醉或被灌). 結果階段=故意. 原因階段對於結果階段無預見可能性(麻醉狀態下違法行為). 依行為時責任能力論處=免責. 4.甲不成立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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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分2個行為階段. 原因前行為 結果後行為. 當我們在解原因自由行為的題目時,通常是以一般實務的解法(採.例外模式). 既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故意、過失抓在"結果後行為階段",即侵害法益時是故意. 還是過失來判斷。. 但遇到自醉行為且又是侵害法益時是無故意、過失的時後,採一般實務的解法.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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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這題我有一些不同想法. PO出來跟大家討論看看這樣的思維是不是正確. 102年身心4等 書記官 刑法概要. 「某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甲,在迷糊中走到乙家門口,以為到家了,用手推門進. 入客廳後,拿起冰箱之水果來吃,並在沙發上睡著。乙早上要上班時發現熟睡之甲. 而將之移送法辦。試分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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