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考古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康瑞斯)時間12年前 (2013/06/14 09:25), 編輯推噓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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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spershine (阿杰)》之銘言: : ※ 引述《kb00893 (小拳)》之銘言: : : 原文恕刪~ : : 這題我有一些不同想法 : : PO出來跟大家討論看看這樣的思維是不是正確 : : 102年身心4等 書記官 刑法概要 : : 「某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甲,在迷糊中走到乙家門口,以為到家了,用手推門進 : : 入客廳後,拿起冰箱之水果來吃,並在沙發上睡著。乙早上要上班時發現熟睡之甲 : : 而將之移送法辦。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 首先我列出了306、320、321、354 : : (一)四條的解題模式都一樣: : : 1.客觀上沒問題 : : 2.主觀上,因為結果發生與行為人想像得不一致,所以討論故意是否成立 : : (1)非重大偏離→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然因吃的是自己的食物、進入的是自己家, : : 沒有法定的符合→討論過失 : : (2)沒有過失之規定→無罪 : : 所以最後沒有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 : : 不知道各位怎麼想! : 原因自由行為分2個行為階段 : 原因前行為 結果後行為 : 當我們在解原因自由行為的題目時,通常是以一般實務的解法(採.例外模式) : 既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故意、過失抓在"結果後行為階段",即侵害法益時是故意 : 還是過失來判斷。 : 但遇到自醉行為且又是侵害法益時是無故意、過失的時後,採一般實務的解法 : 就會遇到問題(像此題)。 為解決此問題,只好改採通說的解法.... : 通說原因自由行為採構成要件模式 ,就是把原因階段及結果階段當作一個 : 整體的構成要件,而在前置理論、工具理論 把行為時的著手抓在原因前行為,即 : 行為人的主觀只要判斷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是故意還是過失就行了。 : 採通說解法如下: : 客觀上:甲喝酒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下,而未經乙同意進入乙宅,破壞 : 乙的住居權平穩。 : 主觀上:甲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有故意。 : 罪責 : : 原因自由行為成立要件:行為人對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有故意過失, : 而在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時會對於法益造成侵害有故意過失。 : 本例,甲對喝酒使自己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有故意,但在喝酒時會對 : 於法益造成侵害並無預見可能性。故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回到罪 : 責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去判斷。 甲在行為時連自己家都不認得了, : 應屬19條第1項,無辨識能力,不罰 通說 前行為故意加上後行為故意 你只提到故意自醉 沒提到侵入住宅故意,也就是侵害法益故意 退步言,先不論你採何說 你客觀要件檢驗到侵入乙宅,主觀完全沒提到,只寫了喝酒故意,除我外,底下推文也有不少人有這些懷疑,你的推導似乎易讓人誤解 另外,不太建議答題時寫出學說名,用甲說乙說帶過就好,因為同名下亦可能因為各學者解釋不同而有不同內涵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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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自醉行為也必須要本來就對後行為具有故意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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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原因自由行為,是要對結果行為有認識,但在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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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下就不需要認識到結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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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利用人的著手,通說採利用人開始利用時,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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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被利用人有開始行動為必要。就像此題甲只要ㄧ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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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就進入著手,就算後行為什麼都沒做,也會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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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提到間接正犯? 本題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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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採的構成要件模式下,有ㄧ個工具理論,就是間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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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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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理論我不熟 ,所以是否要侵害法益故意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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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一下用前置說 論述內容用工具說(雖然也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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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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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覺得很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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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理論和工具理論都是把著手抓在前行為,論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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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而以,我覺得我要以圖示來說明,大家才可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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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理解 通說要前行為故意且後行為故意,而且在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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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時有侵害特地法益故意才是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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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ptt我不會畫圖,且我現在用手機不是很方便,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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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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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用另一個理論來解釋第一個理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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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案例就是本題題目~~~看不懂的話~以後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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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考試了~~這2天較沒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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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看不懂j大的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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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kd4Yf6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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