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考古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時間12年前 (2013/06/14 09:25)推噓5(5推 0噓 20→)留言25則, 5人參與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jespershine (阿杰)》之銘言:
: ※ 引述《kb00893 (小拳)》之銘言:
: : 原文恕刪~
: : 這題我有一些不同想法
: : PO出來跟大家討論看看這樣的思維是不是正確
: : 102年身心4等 書記官 刑法概要
: : 「某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甲,在迷糊中走到乙家門口,以為到家了,用手推門進
: : 入客廳後,拿起冰箱之水果來吃,並在沙發上睡著。乙早上要上班時發現熟睡之甲
: : 而將之移送法辦。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 首先我列出了306、320、321、354
: : (一)四條的解題模式都一樣:
: : 1.客觀上沒問題
: : 2.主觀上,因為結果發生與行為人想像得不一致,所以討論故意是否成立
: : (1)非重大偏離→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然因吃的是自己的食物、進入的是自己家,
: : 沒有法定的符合→討論過失
: : (2)沒有過失之規定→無罪
: : 所以最後沒有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
: : 不知道各位怎麼想!
: 原因自由行為分2個行為階段
: 原因前行為 結果後行為
: 當我們在解原因自由行為的題目時,通常是以一般實務的解法(採.例外模式)
: 既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故意、過失抓在"結果後行為階段",即侵害法益時是故意
: 還是過失來判斷。
: 但遇到自醉行為且又是侵害法益時是無故意、過失的時後,採一般實務的解法
: 就會遇到問題(像此題)。 為解決此問題,只好改採通說的解法....
: 通說原因自由行為採構成要件模式 ,就是把原因階段及結果階段當作一個
: 整體的構成要件,而在前置理論、工具理論 把行為時的著手抓在原因前行為,即
: 行為人的主觀只要判斷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是故意還是過失就行了。
: 採通說解法如下:
: 客觀上:甲喝酒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下,而未經乙同意進入乙宅,破壞
: 乙的住居權平穩。
: 主觀上:甲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有故意。
: 罪責 :
: 原因自由行為成立要件:行為人對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有故意過失,
: 而在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時會對於法益造成侵害有故意過失。
: 本例,甲對喝酒使自己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有故意,但在喝酒時會對
: 於法益造成侵害並無預見可能性。故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回到罪
: 責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去判斷。 甲在行為時連自己家都不認得了,
: 應屬19條第1項,無辨識能力,不罰
通說
前行為故意加上後行為故意
你只提到故意自醉
沒提到侵入住宅故意,也就是侵害法益故意
退步言,先不論你採何說
你客觀要件檢驗到侵入乙宅,主觀完全沒提到,只寫了喝酒故意,除我外,底下推文也有不少人有這些懷疑,你的推導似乎易讓人誤解
另外,不太建議答題時寫出學說名,用甲說乙說帶過就好,因為同名下亦可能因為各學者解釋不同而有不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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