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問題
各位大大,大家好!
想問一題票據法問題,因為已經困擾我好久了
這兩題看了高點的書上
都是相同的答案
(網路上的考古題也是)
所以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麻煩幫幫我解答
謝謝^___________^
1.票據法規定,一張發票地為澎湖縣,付款地為高雄縣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應為
發票日後幾日內?
a.7日內 b.14日內 c.15日內 d.兩個月內
答案是a
2.在台北縣中和市發票後,而在基隆市付款的支票,其法定之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
日後多久內?
a.7日 b.15日 c.兩個月 d.六個月
答案是a
依照票據法第130條第二項,發票地和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發票日後15日內
所以為什麼答案不是b呀??
嗚嗚嗚
謝謝大家解答了 不好意思麻煩您們了
一起拼合庫吧 好緊張好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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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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