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票據法問題
※ 引述《hhhchu (hhhchu)》之銘言:
: 各位大大,大家好!
: 想問一題票據法問題,因為已經困擾我好久了
: 這兩題看了高點的書上
: 都是相同的答案
: (網路上的考古題也是)
: 所以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麻煩幫幫我解答
: 謝謝^___________^
: 1.票據法規定,一張發票地為澎湖縣,付款地為高雄縣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應為
: 發票日後幾日內?
: a.7日內 b.14日內 c.15日內 d.兩個月內
: 答案是a
: 2.在台北縣中和市發票後,而在基隆市付款的支票,其法定之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
: 日後多久內?
: a.7日 b.15日 c.兩個月 d.六個月
: 答案是a
: 依照票據法第130條第二項,發票地和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發票日後15日內
: 所以為什麼答案不是b呀??
: 嗚嗚嗚
: 謝謝大家解答了 不好意思麻煩您們了
: 一起拼合庫吧 好緊張好緊張
抱歉各位大大,謝謝大家的回答。
但是我還是很疑惑
因為像是其他題,
3.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南市,其答案的法定提示日期就是15日內
4.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東市,也是在15日內
5.支票發票地在永和市,以台銀公館分行(台北市)為付款地,還是在15日內
我這都是照書上打的,這本是千華的票據法,所以我真的不懂是怎麼分耶!!
不好意思又麻煩大家了 嗚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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