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發行新股認股權證 可認列費用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銀月奔流)時間17年前 (2008/06/12 18: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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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39號公報自今年元旦起實施,財政部明令,公司 發行認股權憑證給本公司員工時,如以發行新股履約 者,也可認列為公司費用。此一規定具有減少企業所 得稅負效果,但企業每股盈餘將會下降,並對股價帶 來衝擊。 行政院金管會已經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 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證給本公司員工, 如採發行新股者,員工認購價可以低於市價,但上市 及未上市公司必須按公平市價計算員工認股權費用; 興櫃、未上市及未上市公司,則須採內含價值法計算。 財政部表示,39號公報發布前,財政部曾准許企業發 行認股權證時,不管上市或未上市公司,均可在公平 價值與內含價值中,擇一計算各年度應認列的酬勞成 本。但企業為美化帳上每股稅後純益(EPS),過去都 採用內含價值法計算員工認股權憑證費用。財政部解 釋,主因是金管會當時不准認購價低於市價,企業選 用內含價值法時,即不會產生認股憑證費用,可以達 到美化帳面的目的。 所謂內含價值法是指以市價減除認購價做為計算基礎 的一種財會原則。財政部說,包括上市、未上市公司 採取內含價值法後,因認購價高於市價,並無差額產 生,員工認股憑證費用因此為零。 但在39號公報發布後,金管會為避免公司藉操縱員工 認股權的認購價格美化帳目,同意企業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如採發行新股方式者,員工認購價格可以低 於市價。財政部因此同步跟進,規定凡是認購價低於 市價所產生的差額,即屬員工的薪資支出,可以列為 公司費用降低所得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員工因不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 服務的年數或條件,以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的認股權 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卻因過期失效時,公司 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的薪資費用,列為沒收或失效年 度的損益課稅。 認列員工認股權費用只限發放對象為本國員工,財政 部指出,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放對象如為國內外子公 司員工時,其費用並不屬於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 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無法列為費用或損 失。 【2008/06/12 經濟日報】 http://www.jbjob.com.tw/Content.aspx?Source=User&NewsID=736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99.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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