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就服員考試的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時間17年前 (2008/09/09 14:5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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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neoneo (小牛)》之銘言: : 這是一位HR前輩問我的問題 : 不過他太瞧得起我了 : 我怎麼可能還記得 : (自從考過這個考試後, 我就再也沒想起這件事了^^更何況我考的時候只考選擇題^^) : 可以貼在這裡給大家討論嗎? : 如果有答案就太好了^^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術科測試試題題目: : 第一題題目: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公司員工A,於載貨途中遭違規駕駛之B : 撞成重傷;請依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一) 在A 不能工作的醫療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 惟該醫療期間如屆滿多久,A 仍未能痊癒者,雇主即得免除此工資 : 補償責任?(2 分) 兩年 : (二) 承上述問題(一):雇主雖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應一次給付幾個 : 月之平均工資?(2 分) 四十個月 : (三) 如A 傷重不治,雇主應給與家屬幾個月之喪葬費?(2 分) 五個月 : (四) 甲公司主張A 並非載貨,而係翹班辦理私事途中出車禍;請問司法 : 實務及學理上,關於類似情形 是否符合職業災害之認定,應符合哪 : 2 項要件?(4 分) 如何認定職業災害,學說上認為要符合「業務遂行性」以及「業務起因性」兩要件。 勞工的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才有發生職災的可能。 另外就是必須判斷業務與災害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兩者皆符合,就足以認定為職業災害。 案例中A翹班辦理私事並未符合以上兩要件 自然不屬於職業災害 至於實務上則是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因此在實務上自不認為屬於職業災害 : 第二題題目:B 與C 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營造公司員工,B 為警衛,C : 為會計。 : 甲公司決定不再僱用警衛人員,而與乙保全公司簽訂派遣商務 : 契約,使用派遣之保全;C 則涉嫌侵占公款,人贓俱獲,甲公 : 司決定解僱B、C 兩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 (一) 如B 受僱於甲公司已滿4 年,甲公司應於幾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2 分) 30日(勞基法16條) : (二) 甲公司在終止勞動契約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4 款規定,應先 : 嘗試為B 安置其他適當工作;我國司法實務及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 : 原則?(3 分) 解雇最後手段原則 : (三) 甲公司應在知悉C 之行為起幾日內,終止勞動契約?(2 分) 30日 : (四) 關於甲公司對C 所為之解僱,學理上稱之為何種解僱?(3分) 懲戒性解雇 -- 我無法告訴你究竟該到哪裡尋我, 因為我總是活在風與海的繾綣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5.239 ※ 編輯: smallb 來自: 218.166.25.239 (09/09 14:51)

09/09 22:51, , 1F
熱心回答 推一個~
09/09 22:51, 1F

09/10 13:16, , 2F
這個不是那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和勞基法規?
09/10 13:16, 2F

09/10 16:37, , 3F
兩題都是勞基法的,第一題是59條、第二題是11~16
09/10 16:37, 3F
文章代碼(AID): #18nXooyO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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