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資遣費是否列入所得稅計算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火考三吃)時間16年前 (2008/11/10 21:4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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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大關於退職所得部分, 97 年有新的解釋令: 資遣費免稅、課稅說明 依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62770號公告發布之退職 所得免稅金額規定: 1.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 超過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 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這部分必須要考慮到新舊制的計算,符合新制或是舊制的人員,在資遣費計 算上有所不同,當然在實際所得上也會有所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0.185

11/11 11:25, , 1F
感謝,稅法的解釋令比較少接觸
11/11 11:25, 1F
文章代碼(AID): #1963fiRy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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