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這樣的工作會不會太壓搾勞工?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青蛙)時間16年前 (2009/02/22 01:20),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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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gk914 (我愛曼聯)》之銘言: : 我朋友最近應徵一家餐飲店 : 早上11點上班到一點半 : 一點半休息到4點半 : 四點半上班到晚上12點左右 : 月休2日而以 : 月薪兩萬一 : 試用一個月 : 這樣的工作時間那麼長 : 薪水和休假滿少的 : 是不是滿壓搾勞工呢? : 這樣的工作是不是要考慮一下呢? : 要是你們會作嗎? 不好意思,留點想法,如有錯誤請小力鞭^^"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 其實法律上是沒有什麼試用期的 依你朋友的狀況至多就是第一個月以定期契約方式雇用 工時方面 勞基法有規定不能超過每兩週84hr 每七天至少一日休息 (上面規定還有變形比較複雜) 建議你可以在翻翻勞基法相關規定 法律是保護懂得人,越多人懂,就算是資方市場,也不會太誇張 對資方來說 只要十個人中有一個比較懂會吵的,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 當然也有,很多時候是連雇主本身也缺乏相關知識, 等遇到會爭取的員工才知道自己有違法 因為你的描述比較大略,^^"所以我也只能大略的給點意見 二、從現實層面考量 1.薪水 依你提供的訊息一天十小時 平均一個月28.5天 21000/(10*28.5)=73.68(時薪) 2.公司 可以自己衡量一下這家公司的制度、福利、環境等各方面的條件 3.未來 這份工作累積的經驗對未來有沒有幫助 或是有沒有升遷的機會 4.經濟壓力 不過如果是我個人的建議,做小七的店員可能會比較好 你也可以幫他問問看其他類似餐飲業的況狀~~ ^^"不過餐飲業大多是輪班,每天十小時有點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31.50 ※ 編輯: PsyBigfrog 來自: 61.62.231.50 (02/22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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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部分,法律是沒規定試用期條款,但不是說「不可以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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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按契約自由原則,必須看當事人與雇主如何約定,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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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加班時數 但是也沒說破了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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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序良俗或有的沒的情況下,試用期是合法的(但試用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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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合格,雇主仍需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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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壓....好吧,雖然不太容易閱讀,不過忍耐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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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給三樓,勞基法規定違反工時是有罰鍰的,罰2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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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樓上 我查過 問題是公司會怕那兩千到兩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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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多人都會用reference check壓員工不准亂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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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當然不會怕,但我強調的是「勞基法有說破了會怎樣」
02/22 23:53, 10F
文章代碼(AID): #19e3V8mv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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