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加班費是與全薪還是底薪計算呢?!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觀眾在笑小丑?正好相反)時間16年前 (2010/05/20 19: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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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過去發生和原po描述類似的判例,我相信會很有說服力XD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 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 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 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 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主張權利, 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答案很清楚了...... ※ 引述《sidbistd (風心)》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因公司是剛起步的公司,所以現在有關薪資的部分都剛開始在定義 : 目前比較爭議點的是在於 : 加班費是用底薪還是經常性給予的薪水(全薪)當基準呢? : 因勞基法第二條裡 : 工資(A):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B)、薪金及按計時 :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被公司的阿人資阿姨說是文字遊戲 : 他是說若B當底薪,整句話就合理,所以工資就是底薪 : 加班費說的工資(A)~就是在說底薪 : 若B是全薪,那整句話都不合理 : 所以B只能當底薪,所以加班費條文裡的工資,就是以底薪計算 : 而不是經常性給予的薪水當計算 : 真的是如此嗎? : 不管我找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的說明 : 他都說那是別人講的不算 : 條文講的才算 : 所以~到底是哪種才算數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70
文章代碼(AID): #1BzI1UyZ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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