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問題請教
本人剛到新公司報到,但報到日薪資仍未談妥,HR請我們先資簽契約,
談妥後再發回留存,結果HR在契約部份自行寫上日期和薪資發回(和所談之數字不同),
經反應無後得到和原本所談不同的結果和工作內容,我當日就請假並提出離職書通知,
之後我就沒進公司了。
基本上我對前兩天的教育訓練薪水並不在意,其訓練內容也不過就是產品介紹
只是想請問這樣離職是否成立,契約內容是有定型條款關於預告期間薪水返還和
營運損失及競業禁止等。
想請問這樣資方會否有權利主張我支付2天的訓練費用或其它主張的法律權利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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