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有關離職前特休的算法
請問各位前輩
我們公司是排班制(不是週休2日)
有一位同仁最近要離職,離職單申請離職日是104年6月15日離職,
她是96年6月7日到職,
按規定104年6月7日起她就有14天特休,
詢問勞動局,她說這樣就是給104年6月7日至6月15日的特休,
但我的疑問是,她103年6月7日至104年6月6日的14天特休還沒休,
她說她不要發代金,要申請104年5月24日至104年6月6日排特休14天請完,
然後104年6月7日至6月15日請開始有的14年特休,
我思考這部分,她自104年5月24日起就沒有上班,要領14+14,28天特休的錢,
104年5月24日至104年6月15日其間都沒上一天班,這樣6月7日算還在職嗎?因為這其間都
沒上班不就沒在職?那可以算新的年假嗎?
因是排班制,所以如果她要有6月7日起新的年假,是不是應該在6月1日至6月15日間應該
要至少上6天?才能算還在職?
不知道大家遇到類似這情況都怎麼計算才不違反規定?謝謝大家
手機排版如有凌亂請見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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