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08/31 23:29),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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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nierus (takamina148)》之銘言: : 請問 : 依照勞基法規定 : 第 16 條 :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第 17 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 資之資遣費。 : 如果在試用期間(3個月內) : 需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以及發給資遣費嗎? 首先 法律沒有所謂試用期 雇主若要資遣你 看他是要依勞基法11條哪一款資遣你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另外關於資遣費 現行新制皆是以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主: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169.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41034951.A.F27.html

08/31 23:49, , 1F
上班第一天因撞到門板受傷(瘀青),之後就休息4天(未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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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49, , 2F
假) 之後又回來上班 如果老闆想要解僱這位員工的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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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49, , 3F
有職災、資遣的問題嗎?
08/31 23:49, 3F

09/01 00:10, , 4F
未請假這部份的話雇主可以用曠職三天這點去攻你耶...
09/01 00:10, 4F

09/01 00:33, , 5F
是一個個案 然後主管不知道要怎麼解決~_~
09/01 00:33,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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