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 引述《ernierus (takamina148)》之銘言:
: 請問
: 依照勞基法規定
: 第 16 條
: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第 17 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 資之資遣費。
: 如果在試用期間(3個月內)
: 需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以及發給資遣費嗎?
首先
法律沒有所謂試用期
雇主若要資遣你
看他是要依勞基法11條哪一款資遣你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另外關於資遣費
現行新制皆是以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主: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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