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消失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08/31 21:2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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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依照勞基法規定 第 16 條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如果在試用期間(3個月內) 需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以及發給資遣費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31.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41027473.A.9AC.html

08/31 21:40, , 1F
聽說不用提前預告……但資遣照樣必須給
08/31 21:40, 1F
文章代碼(AID): #1Lv5MHci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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