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消失
請問
依照勞基法規定
第 16 條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如果在試用期間(3個月內)
需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以及發給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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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1:4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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