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育嬰假後直接休第二胎產假?
※ 引述《singbear2527 (singbear)》之銘言:
: → kshsbug: 補充一個高等法院的判例 法院認定員工因傷病無法提供勞 12/04 18:18
: → kshsbug: 務給付 認可公司方不允許員工復職,繼續留職停薪 12/04 18:18
: → kshsbug: 94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勞上易第9號判決 有興趣可以google 12/04 18:19
: 推 noxwhere: 同意樓上k大觀點,因為原po 12/1復職也無法提供勞務, 12/06 22:44
: → noxwhere: 公司當然可以請她繼續留停 12/06 22:44
: 推 elverano: 請問樓上的大大們,如果原PO12/01復職上班一天,12/02 12/07 13:25
: → elverano: 請產假,這樣產假就是成立的嗎?因為我在網路上搜尋的 12/07 13:25
: → elverano: 都是公司復職一天然後請產假,或是公司直接願意給產假。 12/07 13:25
: → elverano: 但是這個案例公司應該是不會願意給產假了吧? 12/07 13:25
分兩個部分回答:
1.就程序上來說
如果已經完成復職手續或者公司已經同意復職申請
員工的身分別就已經是在職狀態
所以後續接著的請假動作都是合法的
至於員工復職後能夠上幾天班 基本上沒有任何關係
2.以這個案例來說
我認為公司不會願意讓員工復職並給產假
最後結果應該是經過勞資調解後資遣
但也有可能會加付等同於產假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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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8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81104331.A.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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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1:10:09
我知道樓上說的條文
但這條文的出發點是員工願意且可以提供勞務 但雇主拒絕
未考量到員工如果無法實際上提供勞務 但仍要求復職的狀況
我個人還蠻好奇
員工明知自己無法提供勞務 卻隱瞞、或強行要求復職
到了法院會怎麼判
※ 編輯: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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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janstory說聲抱歉 回文的時候看不到復職後幾個字,故重新編輯)
您指的條文我想應該是指這一條吧??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我認為這一條文應用關鍵還是在於"員工復職"這個要件必須先成立
應該無法擴張解釋為 員工在無法提供勞務的狀態下仍可以申請復職
以上僅是我的個人想法
如果各位版友可以查詢到更新的調解案例、主管機關解釋、或是法院判例
歡迎大家提供參考並加以指正
謝謝
※ 編輯: kshsbug (36.225.43.53), 12/12/2016 14:35:43
※ 編輯: kshsbug (36.225.43.53), 12/12/2016 22: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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