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關於離職違約金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無)時間7年前 (2017/09/19 22:19), 7年前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小弟在某間醫院服務, 應徵面試時人資告知需簽約兩年, 否則按照合約, 須賠償一個月全薪。 我就簽下去了。 其實我很不喜歡醫療工作, 但當時沒得選擇。 因此邊工作也邊準備考試, 希望能轉換跑道。 很幸運地, 我考上了目標; 然而也面對了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我在職場、醫療、人資等等相關板上, 看到許多人的討論, 也看到一些資訊連結。 這些對我的幫助都很大。 當我要申請離職後, 人資課長第一個跟我說的事情, 就是說我有違約的問題。 後來單位主管也問我這件事, 我的回答是我有詢問過主管機關, 按照我的工作內容, 合約在這部分是違反勞基法的。 當天下午, 單位主管就告訴我, 根據請示行政副院長的結果, 的確如我所說。 行政副院長並向單位主管表示會告知人資課, 不能向我索取違約金。 我在準備離職之前, 除了上PTT看相關討論, 也打電話給縣府勞資課, 也寫信給勞動部。 這些都是我事前準備的工作。 我是這樣問的: ============================== 我在中部一間私人醫院工作,應徵之時被告知需簽約兩年, 兩年內離職須賠償一個月全薪。 我在應徵之後,有三個月試用期, 這三個月試用期也跟其他正職同仁一樣輪大小夜班。 一樣上線作業。 醫院沒有所謂的專業培訓,也沒有提供培訓費用, 新進人員只由在職同仁帶著邊做邊學。 (專業技能的部分在以前念書實習時就已經完成) 醫院所謂的training只在於讓新進人員符合其標準作業流程。 醫院沒有給予簽約金。 醫院在合約簽訂時,沒有逐條口頭約定,也沒有給我一份留存。 目前知道醫院會從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扣掉制服費、公會登錄費用。 請問以上的情況, 在違約金的部分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5-1? 所謂的培訓定義為何? 若醫院從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扣掉其他費用制服費、登錄費等等, 是否合法?有無參考條文? 勞動部回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略以: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該規定係考量雇主如為提升勞工專業技術, 於投入培訓費用後,得與勞工約定在最低服務期限內不得隨意離職之規定。 惟雇主必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給付勞工代償或補償措施(如簽約金)後, 始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另合理補償尚非以工資為要件, 得由勞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 二、復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89) 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示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 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 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 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爰事業單位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顯不妥當, 另該費用如非由勞工另行繳納,而係由雇主逕自於工資扣除,亦有違前開規定。 三、綜上,依來函所述, 案內有關服務年限約定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第15條之1規定, 尚需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雇主由工資逕自扣除制服費用及公會登錄費用, 有違前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建請台端相關具體資料(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 聯絡電話、勞動契約條款、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至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申訴並請求依個案事實認定前開服務年限之適法性,或向民事法院提起司法救濟, 以維權益。尚有疑義,可來電洽詢本部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 我的案例結果是: 違約金:免。 制服: 竟然還用經過月數以比例來折舊, 換算下來要我付未到期月數的部分, 相當於幾百元,本來我還想堅持不給, 但法規在這部分的函示很廢,只有「不妥」而已,似乎不怎麼有利。 唯他們絕對不能直接從薪水中扣抵。 因此最後的做法是: 我把每半年新發的制服還給他們,因全新未穿, 所以也就沒再收我的錢。 工會常年會費: 醫院都先預繳一年, 我是八月份離職,因此今年剩下四個月未到期的部分就算我自付。 這我認為我可以接受。 醫院的做法是要我先去會計室繳掉這一千多元。 他們沒從薪資中扣抵,算他們聰明。 我同事告訴我, 要換成是他們, 就連違約金都會付錢了事。 我說院方就是抓準了員工想說「可以趕快離職就好」這樣的心態, 才會有恃無恐。 而我這次則讓他們知道原來我們有自己的權益。 就算是勞動部對於是否符合最低年限的約定寫到:「尚需依個案事實認定」, 但一方面這也代表了員工有爭取的空間, 而不是雇主說了算。 我所服務的醫院有所謂的到職約,以及培訓約。 到職約就像我簽的這種最基本的工作約, 培訓約則是有使用到公費或申請公費到外面上自費課程, 才需要另外再簽一張合約。 但我的到職約在最低服務年限並沒有其他配套。 人資課長說:「你們這樣離職也會對院方造成傷害啊!」 根本資方打手! 如果雇主不便宜行事, 提升勞動條件、提高薪資、增加福利...... 員工哪會輕易離職? 還以無辜者自居? 沒有配套,就要人家簽一張賣身契; 沒有付出,沒有付簽約金, 就要員工簽約,還要付違約金,卯贏不卯輸,哪有這種道理? 勞動部的回函說:「合理補償尚非以工資為要件」, 我的解讀是: 僱主不能主張給你薪水來抵作簽約金之用。 (尤其是試用期內。) 不知道我的解讀對不對?還請高人指點, 總之勞動部的意思是工資不能說是一種合理補償就是了。 因為薪水本來就是該給的啊!! 人資本是勞資雙方的橋樑, 但這次的事件, 人資課長完全沒顧及勞方立場, 只有被盯了才事後摸摸鼻子。 我就不相信人資課長對於勞基法的認識會比副院長不如! 根本是裝死啊! 真是不要臉!! 人資課長是存著僥倖心態, 能多一件違約金就多一件事吧? 制服費、工會常年會費都是小錢, 但我認為既然出現在離職單上, 就是要我去計較。 如果院方不計較,又何必寫出來? 當時他們在變形工時上, 休息時間是計較到以半小時為單位的。 半小時的工資是多少? 絕對小於幾百元的制服費跟一千多元的常年會費吧! 然而半小時他們都在計較了, 幾百元、一千多元,我為什麼不計較? 儘管只有這點小錢,但重要的不是這點錢,而是站在勞工立場的發聲。 我認為相當重要。 另外, 勞基法有規定雇主有預告解雇日期的義務, 否則會有罰則。 但對於勞工提出離職, 只有提到比照雇主的預告日期, 沒有罰則。 有沒有提前數日提出離職, 這個損害賠償則要回到與僱主的工作合約裡來看。 我未滿兩年,當時是剛剛好提前二十天提出來。 不然依照我的工作合約, 我得賠償半個月薪水。 這部分也閃過了。 這個麻煩事就這樣結束了。 在此分享給各位。 感恩各位板友在相關事務上的討論, 讓我受益良多。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69.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05830742.A.59A.html ※ 編輯: freiheitkino (111.252.169.224), 09/19/2017 22:30:11

09/20 09:32, , 1F
很用心在做功課
09/20 09:32, 1F

09/20 18:57, , 2F
很棒的分享,同時也恭喜你閃過了這個麻煩事
09/20 18:57, 2F

09/20 21:00, , 3F
推 恭喜順利離職 有時候多花點心 學到了就是自己的
09/20 21:00, 3F
文章代碼(AID): #1PmITMMQ (HRM)
文章代碼(AID): #1PmITMMQ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