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特休假可否要求用二小時的倍數請假
※ 引述《chia0101 (chia)》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們,我司人事要求特休假用二小時為單位的倍數請休假是否可行,可有違法
: 呢?
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休假的規定,基本上是以"日"為單位計算。
如果單就法規去硬性遵守,其實特休應該是無論如何只要請了就是要請一日
的。
但,實際上並沒有這麼硬。
特休請修重點著重在勞資協議取得的共識上,
因此,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好可以以更方便的方式去請休,
比如說半天為單位、兩小時為單位、半小時為單位,
是雙方保持彈性和可實行的狀態,有經過勞資協調而訂下的,
沒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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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15 23:25,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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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2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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