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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M ]
討論串[請益] 離職要被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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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15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定期契約沒有寫要看您和員工簽的勞動契約. 有寫還是可以,但不要多於勞基16的期間. 就是不要任職1年~3年就要預告30天. 不過要以預告期以約束員工,可能意義不大. 依民法258解除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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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3個月~1年:10天. 1年~3年 :20天. 3年以上 :30天. 你的年資快滿兩年一個月 所以只要在20天前預告. 基本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離職的交接手續. 在勞基法上並沒有明文規範. 頂多是一種義務性質. 只要有依法預告. 公司並不可用"交接未完成"來限制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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