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要被告的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來練肖話)時間14年前 (2011/08/02 13: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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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yoso (Amon)》之銘言: : 勞基15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定期契約沒有寫要看您和員工簽的勞動契約 : 有寫還是可以,但不要多於勞基16的期間 : 就是不要任職1年~3年就要預告30天 : 不過要以預告期以約束員工,可能意義不大 : 依民法258解除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 也就是有法令和合意員工要走就走,無罰則的 : 要從違約金下去,以民法250~252是可以約定的 : 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有人會說這方面會抵觸 : 勞基2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 也就是要和員工簽定同意書 : 勞基26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 : 成行後才扣的不是預扣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原則上只有規範不得預扣的情形 實際損害發生,本來就應該要依民法上侵權責任的條文去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權有無消滅也是要看侵權責任的請求權時效,如果在事件發生後已超過請求權時效 不用擔心放心的離職吧 因為就算對方請求你也可以拒絕 反之,請自求多福 : ※ 引述《bbsfish (水族缸裡的魚)》之銘言: : : 抱歉借問一下: : : 請問勞基法離職預告期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員工嗎? : : 還是只有正職員工呢? : : 若是約聘工作滿一年以上, : : 或是研究助理職滿一年以上, : : 提離職也是要有預告期20天嗎? -- 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 ︿○╯ (︿ s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27.18
文章代碼(AID): #1EDul4Ea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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