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要被告的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Amon)時間14年前 (2011/07/31 13:0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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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15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定期契約沒有寫要看您和員工簽的勞動契約 有寫還是可以,但不要多於勞基16的期間 就是不要任職1年~3年就要預告30天 不過要以預告期以約束員工,可能意義不大 依民法258解除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也就是有法令和合意員工要走就走,無罰則的 要從違約金下去,以民法250~252是可以約定的 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有人會說這方面會抵觸 勞基2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要和員工簽定同意書 勞基26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成行後才扣的不是預扣 ※ 引述《bbsfish (水族缸裡的魚)》之銘言: : ※ 引述《luffy7493 (魯乎)》之銘言: : : 勞基法規定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 : 3個月~1年:10天 : : 1年~3年 :20天 : : 3年以上 :30天 : : 你的年資快滿兩年一個月 所以只要在20天前預告 : : 基本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 抱歉借問一下: : 請問勞基法離職預告期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員工嗎? : 還是只有正職員工呢? : 若是約聘工作滿一年以上, : 或是研究助理職滿一年以上, : 提離職也是要有預告期20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73.21

08/03 13:01, , 1F
推~有見解到
08/03 13:0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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