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陪同隔離可以賠喔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時間2年前 (2022/05/15 21:29), 2年前編輯推噓27(27062)
留言89則, 16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這篇寫得很好,直接以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討論,但保險契約是私人契約,現在最大的爭點 在於,實質上非因符合傳染病法48條要件,所開出的隔離通知書這一種行政處分,無論對 錯,保險公司是否不得爭執而接受? 實務上保險公司不會接受的,因為雙方對於理賠要件就是有爭執,我以目前最多的富邦來 講,它保單的原文是寫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接受隔 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這條在講的是有沒有因48條法定傳染病隔離 之事實,而48條能夠被認定隔離的事實,只有疑似接觸確診者跟確診者兩種,傳染病防治 法第48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 且保險契約條款內文並非寫被保人因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 險金,開立隔離通知書是輔助保險人判斷是否有隔離之事實,非絕對之事實。 因此,雙方的爭點是在於有沒有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的事實,而非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 的行政處分效力,上法院保險公司不會爭執行政處分效力這段,因為條款本就不以行政處 分做為理賠標準 退萬言之,6歲以上的小朋友居家隔離,依據兒少法家長可以選擇是否陪同居家,就如葉 教授之看法,就算有隔離通知書,亦違反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但書,被保人故意使保險事 故發生之法定除外不保事項,依然保險公司有權不理賠,唯一例外的是6歲以下的陪同隔 離應該理賠,就如金管會說明的例外情況一致 當然,爭取理賠權益是被保人的權益,但會遇到保險公司拒賠很正常,最後應該多數會進 法院請法院就是否有48條實質審查,可能的攻防爭點如上,是否勝訴請自行參酌 如果能贏最好,因為我也有買 https://i.imgur.com/43Qo5hb.jpg
※ 引述《siaojing (繼續學習)》之銘言: : 無聊沒事回一篇好了, : 先講結論,拿到主管機關發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就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 : 陪同隔離什麼小的是保險公司自創不用理, : 隔離險保險事故發生是主管機關認你有傳染病防治法48條的情況隔離你, : 隔離通知書是證明確有此事。 : 有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機關,不是保險公司、鍵盤專家, : 只要你拿到接觸隔離的居隔書,就代表主管機關認定你是該條的適用對象, : 其他人無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 將來即便去法院訴訟,法院也只能審查合法性, : 有一派最常的論點是,阿你就是自願陪同隔離,不符合balabala, : 這就是在做實質判斷了,你無權審核主管機關的認定, : 任何人、包含保險公司在內只能形式上去看這張居隔書, : 有沒有偽造、個人資料有沒有填錯等,沒有的話你就得認這個人是被主管機關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匡列隔離,保險事故發生。 : 那有的人會說,這個根本不符合強制隔離,怎麼能開? : 請去法院訴訟,由法院來確認主管機關違法, : 這邊後續會接到國賠的問題(被匡列人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 最後,說自願陪同隔離最弔詭的是,這些人有收到居隔書,性質是強制隔離 : 自願跟強制如何並存? : ps.保險公司受保險契約拘束,並據此理賠, : 傳染病防治法48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跟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跟保險公司無關, : 保險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說依傳染病防治法48條認定保戶不合資格, :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機關的位置或是訴願機關的位置上。 : 講白了,主管機關怎麼認定不甘保險公司的事。 : 然後金管會也是吃飽了撐著跑出來想幫忙解套,但它忘記權力分立的概念, : 它自己也不能去審查衛服部或縣市政府開出來的居隔書, :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說可以不用賠,當然就順水推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33.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2621386.A.DF0.html

05/15 21:35, 2年前 , 1F
我身邊六歲以上的兒童隔離,家長沒得選,只能一起隔
05/15 21:35, 1F

05/15 21:37, 2年前 , 2F
政策可以選但有些學校不給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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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1:43, 2年前 , 3F
推!不過如果看新安東京的條款,寫的是因第48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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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1:43, 2年前 , 4F
衛生單位開的居隔書,而接受隔離者。基本上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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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第48條為依據的隔離處分,那應該就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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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契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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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1:43, 2年前 , 7F
沒錯,如果契約明定這就沒什麼好爭執,新安東該賠 ※ 編輯: jasonmoon (49.216.233.212 臺灣), 05/15/2022 21:44:26

05/15 21:54, 2年前 , 8F
6歲以上的陪同,你認為有沒有保30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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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行,就看你律師的功力。

05/15 22:17, 2年前 , 9F
這篇說的沒錯,而且條款寫法亦會影響最後結果,所以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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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17, 2年前 , 10F
看到金管會或網路一篇文章說會賠/不賠,就覺得自己也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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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17, 2年前 , 11F
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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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27, 2年前 , 12F
8樓提出不錯的切入點,不過保30所指的道德的義務是指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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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27, 2年前 , 13F
個呢?A:因陪同而確診導致的隔離,B:陪同的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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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29, 2年前 , 14F
各法理面都會有類似阻卻違法的效果,比如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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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而保30就有類似解決故意行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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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30, 2年前 , 16F
但就這點我認為無法套用全部的人,需要被保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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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31, 2年前 , 17F
這我就覺得論述過程會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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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1, 2年前 , 18F
我覺得以目前保險公司的角度會偏向A(確診或接觸者的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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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1, 2年前 , 19F
,如你所說保30是解決故意行為用的,但精準的說是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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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1, 2年前 , 20F
「符合給付條件的故意行為」,所以當保險公司認為B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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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1, 2年前 , 21F
給付要件時,自然不會有保30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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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3, 2年前 , 22F
不過我也好奇一個例子,就是平常都是媽媽在照顧,但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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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3, 2年前 , 23F
爸爸有買保險,現在卻讓爸爸陪同隔離,在評議或法院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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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3, 2年前 , 24F
果會不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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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4, 2年前 , 25F
請舉證平常都是媽媽照顧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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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6, 2年前 , 26F
要讓誰一起被隔離考慮的不只有誰是主要照顧者,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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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6, 2年前 , 27F
有沒有其他幼兒要顧?上班問題?這些都是要被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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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6, 2年前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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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47, 2年前 , 29F
好奇問,實支實付理賠的啟動….是否是故意行為?
05/15 22:47, 29F

05/15 22:49, 2年前 , 30F
聽起來就是看論述,並沒有一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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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50, 2年前 , 31F
看不懂x大問的
05/15 22:50, 31F
※ 編輯: jasonmoon (49.216.233.212 臺灣), 05/15/2022 22:51:19

05/15 22:51, 2年前 , 32F
而且通常要保險,家裡大人都會一起保喔(至少我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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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51, 2年前 , 33F
05/15 22:51, 33F

05/15 22:56, 2年前 , 34F
選擇自費耗材的行為,算是故意行為嗎?被保人可以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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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56, 2年前 , 35F
選自費耗材,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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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56, 2年前 , 36F
我相信很多家長也是因為有保險作為後盾而選擇陪同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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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56, 2年前 , 37F
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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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2:58, 2年前 , 38F
隔離不能選,是一定要被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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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0, 2年前 , 39F
本來以為會提保險法第30條是給付派會提出來的,沒想到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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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0, 2年前 , 40F
然會是B大!實務上主張保險法第30條,幾個案子多是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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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0, 2年前 , 41F
親屬間器官捐贈,不過幾乎都被以缺乏射倖性而敗訴,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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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也持相同看法(101年7月12日保局(壽)字第101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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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0, 2年前 , 43F
30號函),故詠春大師跟葉教授都認為,此見解將使本條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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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地,有欠妥當。然而,上述案件的險種,大多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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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因此學者主張應依險種區分,若是醫療保險,則無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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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反而是履行道德上義務,因此應有適用餘地(鳳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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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教授)。所以,首先應問,防疫險險種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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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2, 2年前 , 48F
我好奇的是那些有選擇權的,選擇與孩子一同隔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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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2, 2年前 , 49F
像是生病開刀的耗材,可以選擇自費或健保,選擇自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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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2, 2年前 , 50F
是一個選擇行為…不就是故意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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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看法,保險裡面的故意行為,通常是指影響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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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的部分,你講的實支醫材病房費比較偏道德風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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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損失幅度,是保險公司本來就要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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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4, 2年前 , 54F
以上只是一個買到這保險,遇到問題,看到大家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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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4, 2年前 , 55F
的好奇請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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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08, 2年前 , 56F
因為看到葉教授的發文後,我才想起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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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14, 2年前 , 57F
你去找羅俊瑋的現代「緹縈救父」,跟詠春大師被保險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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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14, 2年前 , 58F
履行道德上義務,月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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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15, 2年前 , 59F
不見得不能用,只是有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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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56, 2年前 , 60F
居隔改爲3+4以後,才開始有部分縣市可選擇6歲以上是否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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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56, 2年前 , 61F
同隔離,原10+7包含當時正在居隔被回溯爲3+4者,皆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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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56, 2年前 , 62F
制綁定一人與小孩共同居隔,政令改動速度太快,爭執點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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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23:56, 2年前 , 63F
多了!不是如此單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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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5, 2年前 , 64F
大概懂j大的意思,大概就是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和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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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5, 2年前 , 65F
認效力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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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1:36, 2年前 , 66F
我覺得新安東京的條款還有得吵,因為陪同隔離不符合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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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1:37, 2年前 , 67F
但行政機關卻開立隔離通知書,到底是須符合48條還是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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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1:38, 2年前 , 68F
有收到隔離通知書就符合要件,還是有模糊地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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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2:23, 2年前 , 69F
請教樓上M36580大大,您說的陪同隔離不符合48條,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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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2:24, 2年前 , 70F
哪一條法源來認定的? 懇請指出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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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2:26, 2年前 , 71F
再來就是家長收到的居隔書上明確就有寫上:依傳染病防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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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2:28, 2年前 , 72F
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請您進行居家/個別隔離
05/16 02:28, 72F

05/16 02:29, 2年前 , 73F
隔離通知書上這樣寫,模糊地帶在哪裡? 懇請不吝指教
05/16 02:29, 73F

05/16 02:30, 2年前 , 74F
另外再請問「陪同隔離」這個名詞是出自哪一條法源依據?
05/16 02:30, 74F

05/16 02:33, 2年前 , 75F
新安東京的保單契約上也沒有出現「陪同隔離」這個名詞
05/16 02:33, 75F

05/16 02:36, 2年前 , 76F
保戶符合新安保單契約上第四章第二十一條承保範圍,申請
05/16 02:36, 76F

05/16 02:38, 2年前 , 77F
理賠,這樣模糊地帶在哪裡? 您需要我幫忙把保單契約條款
05/16 02:38, 77F

05/16 02:38, 2年前 , 78F
貼出來嗎? 還是您自己看前幾篇貼的就可以了?
05/16 02:38, 78F

05/16 09:17, 2年前 , 79F
樓上不用太認真 等到有人拿到正式拒賠書上法庭就知道了
05/16 09:17, 79F

05/16 10:22, 2年前 , 80F
行政機關明明依指揮中心指示開立隔離通知書,根本沒有不符
05/16 10:22, 80F

05/16 10:22, 2年前 , 81F
的問題,有問題是保險公司沒有注意到指揮中心的指示
05/16 10:22, 81F

05/16 13:04, 2年前 , 82F
同意 明明保險公司狗急跳牆 我家一歲寶在公托被發隔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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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3:04, 2年前 , 83F
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公托就已經先問好我們負責陪同的家長是
05/16 13:04, 83F

05/16 13:04, 2年前 , 84F
誰 然後不能更改 就是必須有一位陪他關在家不能外出啊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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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3:04, 2年前 , 85F
樣就是隔離事實啊 且我們陪同的家長收到的局隔書也明確寫
05/16 13:04, 85F

05/16 13:04, 2年前 , 86F
上了48條 到底有什麼好凹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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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3:05, 2年前 , 87F
保險公司自己明訂48條了 啊政府就是有開 到底還想怪誰啦
05/16 13:05, 87F

05/17 10:56, 2年前 , 88F
所以請問6歲以下的家長居隔是可以理賠的嗎
05/17 10:56, 88F

05/17 13:53, 2年前 , 89F
樓上,疾管署已經打臉金管會
05/17 13:53, 8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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