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IBT好難...><)時間17年前 (2008/02/05 13: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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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2.04  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劉鳳琴/台北報導 重大經濟及刑事犯罪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相繼外逃的案例層出不窮,變成 司法耗時費力審判多年,被告被判刑確定後卻落跑無法執行,法務部希望 修法仿德國法制,採取有罪判決羈押不受六個月限制;亦即未來只要檢方 聲押一經地方法院裁准,羈押時限將不受限制。 在檢方起訴品質低落,起訴定罪率偏低,且此舉嚴重違反人權及憲法保障 的無罪推定原則等前提下,法務部此項修法方向勢必引發極大爭議。 法務部常次朱楠指出,德國制度,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 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所定之羈押期 間有二個月或三個月的限制;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羈押期間最 多為九個月。 由於羈押期間短促、手續煩鎖,法官都深怕出錯被處分,比如於羈押時間 屆滿,一忙可能就忘了申請延押,為避免日後出錯,乾脆將被告交保,落 得輕鬆省事。 羈押是偵審刑事案件的非常手段,非必要不宜羈押,因此,多數的法官在 證據已掌握下,會讓被告交保。但重大經濟罪犯,卻常利用交保之機潛逃 國外,因此,不得不重新審視慎重交保的重要性。 法務部為防止刑案被告逃匿,曾訂定「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 點」,但這套要點又防堵了多少重大經濟罪犯潛逃?去年四月廿六日中興 銀行掏空弊案判決確定,基於前車之鑑,次日北檢即火速簽發通知書,要 王玉雲五月四日到案執行。 但王玉雲卻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以確定判決等相關卷宗尚未移送地檢署 ,未給予緩衝時間,裁定執行命令不當、予以撤銷,遲至七月四日高院始 將確定判決卷宗移交高檢署。 等囑託執行的公文轉到高雄地檢時,已是八月了,王玉雲早就利用這段空 檔從容外逃。 與王玉雲同案,被依背信等罪判刑六年八月的中興銀行前總經理王宣仁及 判刑八年六月確定的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與王玉雲有志一同,有罪確定 就逃。 王宣仁順利逃亡上海,黃宗宏的案件本來在二審就確定了,但法院讓他上 訴到三審,亦使他有機會安排逃亡,幸而去年十一月初他現身基隆八斗子 漁港準備偷渡時,意外被逮捕。 防止重大經濟罪犯外逃,美國法律規定宣判時被告應到庭及有罪羈押的制 度,其實值得我國參考。 中國時報 2008.02.04  寧可錯關心態 侵人權反潮流 王己由/特稿 鑑於重大經濟罪犯屢屢在偵審中,乃至判刑定讞後、發監執行前空檔潛逃 出境,法務部擬建議研修刑事訴訟法,增訂「有罪羈押」制度,以及仿德 國宣判前和有罪判決後羈押無期限規定。這種「寧可錯關一千,不可放走 一人」的心態,不但違反國際「無罪推定」的刑事潮流,更易侵害人權。 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凡未經審判確定,都採「無罪推定」原則,除 了符合世界刑事潮流外,也符合「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古訓,亦如 英國法學家福特斯克所說「寧可放過若干犯罪者,不願使一無辜者處死」 。這正是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無罪推定才符世界潮流 有罪羈押制度,明顯和「無罪推定」原則相悖。有罪羈押,就是在被告判 決有罪確定前,如果沒有諭知緩刑,或判決可易科罰金之刑,就得馬上羈 押,拘束其人身自由,可說影響重大。 我國的法制,被告在法庭上說謊,也不會罪加一等;被告判決有罪後會想 潛逃,這也是人性使然,固然有部分個案,發生被告潛逃,凸顯悖離公平 正義的現象,畢竟只是少數,縱使有人真的潛逃,勢必終生背負逃犯的「 枷鎖」,難過一生。 此外,我國刑法總則,本就定有「追訴權時效」和「行刑權時效」規定。 前者是指犯罪行為可以追訴處罰的期間,如果觸犯刑罰的被告,沒有在一 定的期間內(依案件不同,最長卅年),接受偵查、審判,國家就不能再 加以追訴處罰。行刑權時效規定,則是被告判決定讞後,在一定時間內沒 有執行刑罰(依刑度不同,最長四十年),就可逃過刑罰的執行。 法律如此規定,就是考量人犯經過長期的逃亡,無法見光的情況下,所受 的身心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下,也 已經達到刑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追訴權和行刑權時效,也是大多數國 家刑事立法所採用的制度。 為零星個案修法宜三思 為了零星的個案,法務部就要違背普世人權價值,建議修法採行有罪羈押 ,以及起訴宣判前與判決有罪,羈押無期限限制,一旦未來改判無罪確定 ,勢必出現關錯產生「冤獄」的結果,這不是單純給予冤獄賠償,賠點錢 就可回復遭錯押當事人所受的損害,如此反人權,不但有損對國家形象, 人權指標也會產生深遠的不利影響,豈能不慎。 中國時報 2008.02.04  無限羈押防逃 司院不以為然 黃錦嵐/台北報導 鑑於重大經濟要犯一再潛逃出境,法務部擬仿德國法制建議修法延長羈押期 限。對於此項建議,司法院有關官員頗不以為然,認為問題癥結並不在修法 與否,而是在嚴格執行限制出境、住居,並盡速發監執行。 司法院有關官員認為,重大要犯的脫逃問題,有兩大癥結,一在境管、檢察 、警察、調查等行政部門的執行力,一在司法審判部門是否保釋不當。就執 行力而言,類似王玉雲、王又曾之類的經濟要犯,審判中獲准交保,不論一 審、二審的承審法官,在重金保釋之餘,都會諭知限制住居、出境,在三審 定讞時,最高法院也會在公告當日以最速電傳方式,立即通知檢察機關,以 便檢方得以盡速發監執行。 司法院官員指出,依法,檢察機關一收受最高法院的判決主文,不待判決書 全文、卷證正式送達,即可檢具二審判決書先行指揮發監執行作業。可是, 目前檢方的執行作業總要全部卷證、判決書正式送達,才肯指揮執行,以致 延宕發監執行時日,再加上司法警察監控不力、境管與海巡失察,讓經濟要 犯有脫逃的機會,例如,中興銀弊案的王玉雲、廣三案的劉松藩,莫不是因 此而逃?這與羈押與否、羈押期限長短何干? 至於司法是否保釋不當,是慎重羈押的實務問題。司法官員認為,目前一、 二審法官審查是否羈押,除非殺人、綁票撕票、強盜強姦等重大刑案,很少 以重罪為由羈押,重大經濟要犯與貪汙犯上訴二審以後,羈押案例也不多。 司法官員認為,我國這種審判實務,與日本大異其趣,日本實務,被告若犯 重罪,一旦羈押,除非極罕見的判無罪案例,否則,一羈押幾乎就等於送執 行了。司法官員表示,日本的審判實務與起訴定罪率極高,有密切相關,這 點除了法官有待努力以外,也有待檢方提昇蒐證、舉證能力。 -- 倘若僅為了得到一時心理上.情緒上的平衡, 而踐踏自己的尊嚴, 換來的,卻是誓言承諾的破除.人生願景的讓步, 我相信,你將會為此懊悔一輩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37.160
文章代碼(AID): #17f_j5R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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