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中國時報 2008.02.04
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劉鳳琴/台北報導
重大經濟及刑事犯罪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相繼外逃的案例層出不窮,變成
司法耗時費力審判多年,被告被判刑確定後卻落跑無法執行,法務部希望
修法仿德國法制,採取有罪判決羈押不受六個月限制;亦即未來只要檢方
聲押一經地方法院裁准,羈押時限將不受限制。
在檢方起訴品質低落,起訴定罪率偏低,且此舉嚴重違反人權及憲法保障
的無罪推定原則等前提下,法務部此項修法方向勢必引發極大爭議。
法務部常次朱楠指出,德國制度,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
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所定之羈押期
間有二個月或三個月的限制;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羈押期間最
多為九個月。
由於羈押期間短促、手續煩鎖,法官都深怕出錯被處分,比如於羈押時間
屆滿,一忙可能就忘了申請延押,為避免日後出錯,乾脆將被告交保,落
得輕鬆省事。
羈押是偵審刑事案件的非常手段,非必要不宜羈押,因此,多數的法官在
證據已掌握下,會讓被告交保。但重大經濟罪犯,卻常利用交保之機潛逃
國外,因此,不得不重新審視慎重交保的重要性。
法務部為防止刑案被告逃匿,曾訂定「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
點」,但這套要點又防堵了多少重大經濟罪犯潛逃?去年四月廿六日中興
銀行掏空弊案判決確定,基於前車之鑑,次日北檢即火速簽發通知書,要
王玉雲五月四日到案執行。
但王玉雲卻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以確定判決等相關卷宗尚未移送地檢署
,未給予緩衝時間,裁定執行命令不當、予以撤銷,遲至七月四日高院始
將確定判決卷宗移交高檢署。
等囑託執行的公文轉到高雄地檢時,已是八月了,王玉雲早就利用這段空
檔從容外逃。
與王玉雲同案,被依背信等罪判刑六年八月的中興銀行前總經理王宣仁及
判刑八年六月確定的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與王玉雲有志一同,有罪確定
就逃。
王宣仁順利逃亡上海,黃宗宏的案件本來在二審就確定了,但法院讓他上
訴到三審,亦使他有機會安排逃亡,幸而去年十一月初他現身基隆八斗子
漁港準備偷渡時,意外被逮捕。
防止重大經濟罪犯外逃,美國法律規定宣判時被告應到庭及有罪羈押的制
度,其實值得我國參考。
中國時報 2008.02.04
寧可錯關心態 侵人權反潮流
王己由/特稿
鑑於重大經濟罪犯屢屢在偵審中,乃至判刑定讞後、發監執行前空檔潛逃
出境,法務部擬建議研修刑事訴訟法,增訂「有罪羈押」制度,以及仿德
國宣判前和有罪判決後羈押無期限規定。這種「寧可錯關一千,不可放走
一人」的心態,不但違反國際「無罪推定」的刑事潮流,更易侵害人權。
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凡未經審判確定,都採「無罪推定」原則,除
了符合世界刑事潮流外,也符合「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古訓,亦如
英國法學家福特斯克所說「寧可放過若干犯罪者,不願使一無辜者處死」
。這正是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無罪推定才符世界潮流
有罪羈押制度,明顯和「無罪推定」原則相悖。有罪羈押,就是在被告判
決有罪確定前,如果沒有諭知緩刑,或判決可易科罰金之刑,就得馬上羈
押,拘束其人身自由,可說影響重大。
我國的法制,被告在法庭上說謊,也不會罪加一等;被告判決有罪後會想
潛逃,這也是人性使然,固然有部分個案,發生被告潛逃,凸顯悖離公平
正義的現象,畢竟只是少數,縱使有人真的潛逃,勢必終生背負逃犯的「
枷鎖」,難過一生。
此外,我國刑法總則,本就定有「追訴權時效」和「行刑權時效」規定。
前者是指犯罪行為可以追訴處罰的期間,如果觸犯刑罰的被告,沒有在一
定的期間內(依案件不同,最長卅年),接受偵查、審判,國家就不能再
加以追訴處罰。行刑權時效規定,則是被告判決定讞後,在一定時間內沒
有執行刑罰(依刑度不同,最長四十年),就可逃過刑罰的執行。
法律如此規定,就是考量人犯經過長期的逃亡,無法見光的情況下,所受
的身心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下,也
已經達到刑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追訴權和行刑權時效,也是大多數國
家刑事立法所採用的制度。
為零星個案修法宜三思
為了零星的個案,法務部就要違背普世人權價值,建議修法採行有罪羈押
,以及起訴宣判前與判決有罪,羈押無期限限制,一旦未來改判無罪確定
,勢必出現關錯產生「冤獄」的結果,這不是單純給予冤獄賠償,賠點錢
就可回復遭錯押當事人所受的損害,如此反人權,不但有損對國家形象,
人權指標也會產生深遠的不利影響,豈能不慎。
中國時報 2008.02.04
無限羈押防逃 司院不以為然
黃錦嵐/台北報導
鑑於重大經濟要犯一再潛逃出境,法務部擬仿德國法制建議修法延長羈押期
限。對於此項建議,司法院有關官員頗不以為然,認為問題癥結並不在修法
與否,而是在嚴格執行限制出境、住居,並盡速發監執行。
司法院有關官員認為,重大要犯的脫逃問題,有兩大癥結,一在境管、檢察
、警察、調查等行政部門的執行力,一在司法審判部門是否保釋不當。就執
行力而言,類似王玉雲、王又曾之類的經濟要犯,審判中獲准交保,不論一
審、二審的承審法官,在重金保釋之餘,都會諭知限制住居、出境,在三審
定讞時,最高法院也會在公告當日以最速電傳方式,立即通知檢察機關,以
便檢方得以盡速發監執行。
司法院官員指出,依法,檢察機關一收受最高法院的判決主文,不待判決書
全文、卷證正式送達,即可檢具二審判決書先行指揮發監執行作業。可是,
目前檢方的執行作業總要全部卷證、判決書正式送達,才肯指揮執行,以致
延宕發監執行時日,再加上司法警察監控不力、境管與海巡失察,讓經濟要
犯有脫逃的機會,例如,中興銀弊案的王玉雲、廣三案的劉松藩,莫不是因
此而逃?這與羈押與否、羈押期限長短何干?
至於司法是否保釋不當,是慎重羈押的實務問題。司法官員認為,目前一、
二審法官審查是否羈押,除非殺人、綁票撕票、強盜強姦等重大刑案,很少
以重罪為由羈押,重大經濟要犯與貪汙犯上訴二審以後,羈押案例也不多。
司法官員認為,我國這種審判實務,與日本大異其趣,日本實務,被告若犯
重罪,一旦羈押,除非極罕見的判無罪案例,否則,一羈押幾乎就等於送執
行了。司法官員表示,日本的審判實務與起訴定罪率極高,有密切相關,這
點除了法官有待努力以外,也有待檢方提昇蒐證、舉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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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僅為了得到一時心理上.情緒上的平衡,
而踐踏自己的尊嚴,
換來的,卻是誓言承諾的破除.人生願景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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