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受雇律師算不算勞工...?
※ 引述《Innnn (Solong,Etude)》之銘言:
: 理論上應該不算啦...
: 不過有個地方我很困惑
: 不算勞工的話,那,可以投保勞保嗎?
: 勞保會給付嗎?
: 我以前一直很理所當然認為給付沒問題,
: 特別是,敝所算是強制投保
: 可是剛剛跟一位朋友閒聊
: 聽說台中已經有勞保局拒絕給付的先例了?
: 嗚啊那我之前被扣的部分負擔跟老闆繳的錢不就石沈大海了嗎....〒△〒
: 本來還寄望生育補助的說.....
: 目前勞保局好像沒有對此特別解釋
: 哪位道長可以告訴我,這一切都是幻覺....
既已認定是「受僱」律師,當然是勞工身份無疑。至於是否加保勞工保險,依個人的瞭解
目前律師事務所無論僱用人數多少,都不是勞保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強制投保事業單位,而
只是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只能自
願加保。另可參看內政部台內社字第31139號、台內社字第51578號兩則有關律師事務所加
保勞保的解釋令。
其次,受僱律師雖屬「勞工」但並非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此點不可不查。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公告法律服務業之工作者(律師除外)自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一日起開始適用勞基法,故律師事務所內之非律師受僱者(例如法務、行政助理)
自斯時起受勞基法保障,但受僱律師雖同為受僱勞工目前仍無勞基法之適用。可再參看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6號擴大適用之公告。醫師、會計師情形相同,
附此註明。
勞工退休金方面,受僱律師既不適用勞基法,當然也就無勞基法第六章「退休」有關規定
(俗稱:舊制)的適用餘地。新制方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受僱律師屬
於「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得自願提繳,換言
之每個月可自願提繳最多九千元(十五萬元的百分之六)之新制退休金,就當作是強迫儲
蓄吧,我都建議受僱律師應盡可能自願提繳為自己存一筆退休金。
剩下來比較有爭議的是「實習律師」,既還不是正式的律師,但說他不是非律師受僱者他
又是「準律師」講白一點有點「前不著村、後不巴店」的味道。目前尚無正式的解釋令來
處理「實習」階段的身份問題。但如參照勞保局有關辦理勞退新制問答集的Q&A裡面的說
明為:「法律服務業所僱用的律師不適用勞基法,所謂『律師』係指取得職業執照者,如
係尚未取得職業執照之實習律師,則仍適用勞基法而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 」則
顯然實習階段(我是指在事務所的實習階段、非指律訓所上課期間)應認為係「純勞工」
身份。我個人認同此種看法。
希望以上的說明,對於「受僱律師」身份的法律關係能有一點釐清作用。但我如有論證、
引據錯誤的地方還請前輩道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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