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人員考律師
name大大說的不錯,
但似乎有些部分有略微補充的需要,
因此補充於本文,以供大家參考。
※ 引述《name (台大基服等你唷^^)》之銘言:
: ※ 引述《U476KPPC (...)》之銘言:
: : 小弟之前已經有爬過板了
: : 目前身分為公務員,而對前篇的討論仍有不太了解的地方
: : 所以對於考試後的問題還是有些許的疑問想請教:
: : 1.可否請問考過律師考試後到正式執業前的流程呢?EX: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證書→
: : →律師訓→實習→取得合格證書→執業?不知道這樣對嗎?
: 取得律師證書流程在前階段哪個步驟不重要
: 是到了要加入律師公會,還有到法院登錄之前,要先到法務部申請即可
這樣說吧,就現在「通過律師高考」的人而言,
有「律師證書」並不能夠「執行律師業務」,
還必須要取得「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始可執行律師業務。
當通過律師高考時,會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再來,
拿這張「考試及格證書」向「法務部」申請「律師證書」,
不過這只要在職前訓練結業前申請即可,並無順序上的必然。
當取得「合格證書」後,
還必須要向全國任一地方法院申請「登錄」,
此時會將你的名字列在該地院的「律師名錄」中,並取得登錄完成的公文,
接著就可以向欲執業的地區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目前是採「任一法院登錄、全國可執業」制度,
所以只需要向任一地方法院登錄即可。
辦理「『第一次』入會」雖然需要「登錄法院的文件」,
但因為公會也知道,早一天登錄,薪水早一天翻倍,
所以大多數的公會(至少我遇過的)的「登錄法院的證明文件」是允許嗣後「補正」。
以上,
向各機關申請證書或登錄,或多或少需要幾百元甚至免費的費用,
但向地區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就必須繳一大筆錢,
因此仔細選擇加入的公會是新鮮律師要考慮的課題。
: 律師訓和實習之關係
: 也可以反過來
: 也可以在實習中安插一個月去律師訓(先跟老闆講好)
: 很彈性
: 但是律師訓後三年內一定要實習
: 否則要再參加一次律訓
通常,所謂的「一個月律師訓」,我們是稱為「基礎訓」,
也就是說,「律師職前訓練」一共六個月,
其中分為「一個月的基礎訓」和「五個月的實務訓」,
而所謂的「實務訓」就是到律師事務所「實習」。
依照法令規定,是「先」參加「基礎訓」之後,「再」進行「實務訓」,
不過又規定,在參加「基礎訓」之前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年資」,
是可以「折抵五個月的實務訓」。
因此,只要在放榜隔天起在律師事務所工作,
該「五個月」的實務訓就開始算入了,
不以任職的職稱為「實習律師」為必要!
而目前法令就「基礎訓」與「實務訓」間隔長短的規定,
僅有「參加基礎訓後『三年內』必須進行實務訓」,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令明文的限制。
至於能否實務訓進行中,跑去參加「基礎訓」?
一般來說律訓所對於參加「基礎訓」的人,不會管你是否已經在進行實務訓,
因此只要老闆同意,是可以中途跑去參加「基礎訓」,
只是「實務訓」的五個月,必須要相應的延後。
舉例,
如三月一日進行實務訓,五月一日跑去基礎訓、五月三十一日基礎訓結訓,
則原本七月三十一日屆滿的實務訓,必須延後至八月三十一日始屆滿五個月。
: : 2.若是考取律師只是想當成證照,並不想拿來執業所用(也就是只拿律師證書),
: : 是否就沒有違反律師法31條了?
: 沒錯
: 但是公家機關會讓你填一張申報表之類的東西
: 要你具結擔保不會作為他用 (像是有些證照可以租牌、當然律師牌比較不可能這樣啦)
就這個問題,簡單說,
律師法所稱的「律師」,除非有特別情形,
否則原則上是指「執行律師業務的律師」。
因此,律師法第31條的「律師」,
是指「執行律師業務的律師」,
換句話說,若不執行律師業務,是不受該條限制。
至於如何判斷有無執行律師業務?
客觀上的判斷標準是「有無加入地區律師公會」。
當然,邏輯上可能是會發生律師法第11條的情形,
不過目前似乎是沒有同時發生第31條和第11條的案例就是了。
: : 3.請問律師訓的時間可以分開的嗎?像是規定律師訓一個月,可以只用假日去受訓
: : 還是必須要完整的一個月都在受訓?
: 完整的四星期
「基礎訓」類似在學校「上課」,
也就是說,是律訓所事先開好課程,
只要上足了時數即可。
不過選擇性有限就是了,
因為,假設所需時數是140小時,
那律訓所可能只開145小時的課,選擇性相當有限。
不過,開課時間幾乎都是週依至週五的上班時間,
似乎沒有在假日開課的。
: : 4.承3,若是實習是否可分開?
: 跟老闆講好吧
: 但是現在律訓實習把關比較嚴格
: 就是否"實質"有實習 或是掛名當實習 應該會查了
基本上,律訓所在審核是否完成職前訓練,
在「實務訓」部分,只要指導律師出具的證明,
累積到達五個月的日數即可,
就算有間隔、就算是好幾位指導律師分別開立,皆可。
: : 5.看之前的討論文章有談到可以先實習再受訓,但對律師訓與實習的流程不太了解,
: : 請問受訓與實習都不限制考過考試後多久再受訓或實習皆可嗎?還是兩者其一
: : 有限制時間?抑或兩者皆有限制多久內要去?對這部份很不了解..可能要請各位
: : 不厭其煩的解答...
: 同上
: 只有限制律訓完三年內要完成實習 否則要再訓
唯一的限制就是在參加「基礎訓」後「三年內」必須要進行「實務訓」。
: : 5.若想替親友辯護的話需要有合格證書嗎?還是只要有律師證書就好?
有關這個問題,必須要先確定,是指「什麼案件」!
如果這「辯護」是限於「刑事案件」的話,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中」,審判長得許可非律師之人擔任「辯護人」,
但基本上若無「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資格,審判長幾乎不會准許。
而所謂「得執行律師業務」,
必定是「加入當地的地區律師公會」!
另外,
無律師資格的辯護人能否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閱卷權,恐怕會有爭議,
因此在實務上的作法,即使已經通過律師高考、甚至已經在進行實習,
仍然是無法擔任被告的辯護人。
至於,
如果是其他的情形,例如民事訴訟代理人或刑事告訴代理人,
一般來說有律師資格的話,法院比較少會為難(不過還是有聽聞遭拒絕的),
只是除此之外,還必須另外考慮會不會發生律師法第11條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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