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後金這樣收費嗎?
某朋友因某件合建糾紛 目前跟人訴訟中(告詐欺)
因有意更換律師(刑庭)打民事部份 找上某位檢察官退下來的律師
準備打民事庭 但那位律師是開八萬(民事庭)
問題在他還要收後金5%
以他這件案件7百多萬價值 後金高達35萬以上
我想這裡是律師板 來這裡問應該會比較中肯吧
畢竟是站同邊的....
我在kimo查到的討論:
律師法第37條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
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但有人主張:刑事案件不能收後酬沒錯,不過民事案件是不禁止的喔!
究竟這樣收是否合法呢?另外我個人認為找專辦刑庭的來打民事庭
恐怕也沒那麼強吧? 缺乏經驗! 是否再另外找尋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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