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可以用後金這樣收費嗎?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流行至尊5566)時間14年前 (2010/11/04 11:1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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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xnar (靈魂的終點。)》之銘言: : 從字裡行間來看,原PO應該是嫌貴 : 不過話說回來,小弟個人的經驗是一分錢一分貨 : 尤其是法律服務這一塊,與其斤斤計較這幾萬元 : 不如把精神拿來好好要求律師多幫你做點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星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21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王耀星係執業律師,於民國96年1月9日受薛明珍之委任,處 理薛明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劉沈其澂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 隊(下稱空勤總隊)就臺中市北屯區三光巷50弄73號國有眷 舍騰空點交收回之補助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18萬2,405元 之民事執行事件。王耀星接受委任後,於 96年3月14日、16 日以電話與空勤總隊之承辦人員乙○○聯繫後,得知劉沈其 澂對空勤總隊確有上開眷舍補助費債權,且法院已核發扣押 命令,空勤總隊將依命令扣款。嗣本院於 96年3月29日以北 院錦96執未字第2801號函核發收取命令,並通知債權人薛明 珍之代理人王耀星,准薛明珍向空勤總隊收取債務人劉沈其 澂債權金額118萬2,405元,王耀星於96年4月9日接獲本院上 開收取命令,即於96年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4月14日上午 10 時21分、4月17日上午11時,三度以電話與空勤總隊人員 連絡,確知上開劉沈其澂之眷舍補助費可於近日由債權人薛 明珍提領。 96年4月17日上午11時許,薛明珍前來王耀星位 於臺北市○○區○○路 1段4號7樓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詢問何 時可獲清償,並表明因開刀需款孔急欲向王耀星借款30萬元 之情,王耀星明知依律師法第34條之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 事人系爭權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隱瞞上開眷舍補 助費已可受領之事實,誆稱:補助費何時撥款不確定,大約 還要半年時間等語,使薛明珍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且無法 久等,乃同意以收取王耀星給付現款60萬元及支付予王耀星 上開補助費總額 35%計算之律師酬金之條件,將其得向空勤 總隊受領118萬2,405元款項之權利全部轉讓予王耀星。而王 耀星旋接續於翌(18)日上午10時46分致電空勤總隊承辦人 乙○○,約定於同年月25日下午或26日上午前往空勤總隊受 領上開 118萬2,405元款項之支票,經空勤總隊以96年4月19 日空勤行總字第0960001943號函,通知王耀星於 96年4月25 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間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代領上開金額支票 1 張,王耀星遂於該日前往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00 號10樓之空勤總隊辦公室受領該支票,並於翌(26)日向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提示兌領,而如數領得上開11 8萬2,405元之款項。嗣薛明珍發覺有異,並向本院調閱上開 強制執行案件全卷後,查悉上情始知受騙。總計王耀星詐得 之金額為 16萬8,563元(即補助費金額118萬2,405元扣除支 付款60萬元及律師酬金41萬3,842元之餘額)。 二、案經薛明珍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下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21.174

11/04 12:12, , 1F
跟原po的陳述與案件犯罪事實有點落差.....
11/04 12:12, 1F

11/04 13:12, , 2F
我只是想表達有人抽到35%。
11/04 13:12, 2F

11/04 14:09, , 3F
一分錢一分貨,如果抽30%有30%的用力,那也合理阿
11/04 14:09, 3F

11/04 15:58, , 4F
我曾經聽過有一個當事人委任律師告通姦損害賠償,當事人
11/04 15:58, 4F

11/04 16:00, , 5F
純粹是為出一口氣而告,所以約定所判慰撫金全當律師費
11/04 16:00, 5F

11/04 16:00, , 6F
這樣不知道算不算是抽百分之百?
11/04 16:00, 6F

11/04 18:15, , 7F
遊走在第34條邊緣感覺很大....- -a
11/04 18:15, 7F

11/05 02:07, , 8F
我覺得那仍算後金 縱算只有一元也是違法的 跟當事人的意
11/05 02:07, 8F

11/05 02:08, , 9F
願關係不大
11/05 02:08,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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