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請問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 )時間14年前 (2011/02/11 22:44), 編輯推噓17(1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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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to (rto)》之銘言: : 在網路上看到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徵實習律師的消息 : 所長是陳明正律師 : 想請問一下評價如何@@?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九條   學習律師應於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前,自行擇定指導律師。但受委任(託) 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得推薦學習律師予執行職務之律師接受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自行擇定指導律師有困難者,得請求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 所或全聯會予以協助。 前二項指導律師以執行職務五年以上或具有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款資格,而未曾受申誡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者為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15/ch03/type5 /gov22/num2/Eg.htm http://tinyurl.com/4cwo8pf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號 被付懲戒人 陳明正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對於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四日決議(九十八年度律懲字第一四號)請求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原決議應予維持。   事 實 被付懲戒人陳明正係執業律師,為台北律師公會會員,經營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 下稱約法事務所),民國九十七年四月間結合無照業者劉猶祺所經營之眾信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眾信公司)營業,又於同年六月間接辦民眾李佩諭之更生事件, 竟未善盡職責為其辦理更生或清算,而於與眾信公司終止合作關係後,復未處理後 續委任事宜,顯有怠忽律師之職責情事。又被付懲戒人於移送單位台北律師公會調 查時,未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第十條之規定,就關於倫理風紀事項之查詢應據實答覆。 嗣台北律師公會移送懲戒,並經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律師倫理規範第十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而依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原決議書漏未記載法條),決議予以停止執行職 務六個月。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由原懲戒委員會函送到會。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被付懲戒人並無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 與眾信公司使用,而係劉猷祺未經被付懲戒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招牌,雖被付 懲戒人偶有應邀出席眾信公司之會議,但係以來賓身分參與,僅代發相關之律 師函,收取適當之公費而已,並無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及三十二條第二項、律師倫理規範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 第二十六條等規定之情事等語。 二、按律師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應受懲戒,律師法第三十九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 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律師不得以合夥或其他任何方式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 者執行律師業務。分別為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七條第一項前 段所明定。本件被付懲戒人雖否認上開情事,惟查於眾信公司內,掛有被付懲 戒人之律師執照及約法事務所之招牌,並由眾信公司大量印製法律顧問證書與 前來委任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以及李佩諭確有被付懲戒人之代理委任狀, 卻從未與被付懲戒人見面,而係眾信公司之負責人劉猷祺自稱陳律師與之接洽, 於辦理債務清理過程,被付懲戒人只發律師函等情,有被付懲戒人參與眾信公 司之內部會議紀錄、案件合約書、委任狀、法律顧問證書及劉猷祺在移送單位 之陳述在卷可稽,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協助眾信公司內部人員執行律師業務, 且將律師證書(影本)、標識(事務所招牌)提供眾信公司使用。又依被付懲 戒人之申辯補充書自陳:其實際上係經營兩家事務所,眾信公司之地址位於其 所經營之南京東路之事務所內,該事務所自然有權使用其律師之證書及標識。 而劉猷祺及王瑞卿係在其事務所內,執行申辯人受理客戶債務清理事項之委任 事宜,申辯人並無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等規定等語(九十八年度律懲字第一四號卷第六四頁),惟核與被付懲戒人之 第一份申辯書之內容,被付懲戒人否認與眾信公司間有任何關係,並否認有將 其律師之證書及標識交與或授權與眾信公司使用情事(同上卷第三六頁),前 後陳述顯不相合,難以採信,其有違反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十 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行為甚明。次按,律師對於所屬律師公會關於違反倫理 風紀事項之查詢,應據實答覆,為律師倫理規範第十條所明定。然依被付懲戒 人於台北律師公會調查時,提出劉猷祺及王瑞卿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書具之切 結書,稱「立書人陳明正(以下簡稱甲方),劉猷祺(以下簡稱乙方)、王瑞 卿(以下簡稱丙方),因甲方未授權乙方及丙方使用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及陳 明正律師之名稱對外招攬業務,乙方及丙方同意即日起不再使用約法國際法律 事務所之名稱並立即拆除任何與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及陳明正律師有關之招牌 或文宣」,但該二人嗣後均否認上開內容,並稱該切結書係用以應付移送單位 之查詢,並參酌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足認被付懲戒人,就倫理風紀事項之 查詢,未為據實答覆,應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十條之行為。被付懲戒人徒以 陳詞,以其已據實答覆台北律師公會就倫理風紀事項之查詢,不足為採。另原 懲戒委員會審議結果,已認定被付懲戒人並無違反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 二條第二項、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之情事,被付懲戒人之覆審理由,仍執 前詞,指摘其不當,乃屬誤會。原決議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款之應付懲戒事由,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停止執行職務六 個月,核無不當,應予維持,爰為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委員長 陳俊卿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林大洋 委員 呂丹玉 委員 魏大喨 委員 楊世智 委員 朱文彬 委員 劉志鵬 委員 陳鄭權 委員 林益輝 委員 蔡鴻杰 委員 姜世明 委員 黃國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如恩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http://211.72.49.173/aboutus02.jsp 這是該所網址,似乎只有一位律師。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htm 而且該律師目前正在停權中,查不到(輸入其律師證號5695可查到,但點進去 會顯示「找不到符合條件的律師」)。 況且他已經不再具備指導律師的資格,又無其他律師可以指導,所以根本沒辦 法在那邊實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23.29

02/11 22:51, , 1F
找別人簽就好了,這不困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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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2:57, , 2F
找別人簽,那就去別人那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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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3:10, , 3F
別人不見得有缺,代簽只是幫個忙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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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3:48, , 4F
你有實習過嗎?你知道實習結束要附勞保或存摺影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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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00, , 5F
啊...要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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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29, , 6F
R大總是專業又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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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以下三者擇一:勞保證明或存摺影本或指導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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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指導律師函不夠,會叫你另外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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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要求附勞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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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你不知道可以附書狀擬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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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訓所現在最新的明確要求是指導律師函+(勞保,存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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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加勞保所費也不高吧,這種技術性的東西你也在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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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0:11, , 13F
驚小怪,想必你應該還沒一窺律師界的實務奧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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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書狀等三種方式擇一證明確實在職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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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0:22, , 15F
連實個習都要作假,這種律師不當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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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有什麼黑底嗎?不然為什麼會找不到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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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0:59, , 17F
找不到實習?轉行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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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23:04, , 18F
代簽實習算啥實務的奧妙?這也能拿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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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01:59, , 19F
就由小見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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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51, , 20F
30歲了 你還在這裡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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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3:15, , 21F
以前唸書時的同學,現在在當法官,實習就是拜託當律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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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姐代簽,還滿讓人不齒的。律師版可以交流、討論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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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3:16, , 23F
的各種不堪或光怪陸離,但不代表可以公然傳授雞鳴狗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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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3:17, , 24F
指導鑽營違法的途徑。1F的言論,版主不打算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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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4:33, , 25F
我的意思是某所所長雖無指導實習律師之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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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能招聘實習律師,由該所其他律師簽指導律師簽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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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其他律師簽指導律師名,而該實習律師仍在該所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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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了解這樣的說法有什麼傳授雞鳴狗盜或鑽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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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開文者要否去系爭所實習,實非我所能控制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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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點破某些所無具指導律師身分者,仍能招募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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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是就實務界的各種不堪或光怪陸離作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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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建議開文者不要找實習了,直接找學長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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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之類的說詞,A大斷章取義、扣人高帽又該作如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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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的表達能力有問題,我道歉; 但如果是某些版友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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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取義、見獵心喜,我認為就有澄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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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少來了 原PO有寫說該所網站上顯示只有1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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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拗很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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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R大不是原PO,另外他僅從網站上的資料也不知道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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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該所有幾位律師,另外我的意思是即便該所只有一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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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在該所實習,簽名者卻是其他人,這也是我所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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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的意思。P大希望你不要斷章取義,看清楚別人說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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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前輩的提醒喔不過請不要傷了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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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A大就是在說代簽很可恥 不知道你在宣導這種投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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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的概念還自鳴得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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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既然寫1位律師 大家就是基於這個前提在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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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在急什麼 難不成你就是那個被停權的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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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我不想跟你吵,從哪一句話你得出我自鳴得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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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你應該還沒一窺律師界的實務奧妙嚕"不是得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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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了 成熟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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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推文跟急什麼有何關係? 你又為何要扣我帽子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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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名律師? 我有強烈推薦開文者去該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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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0歲不能來律師版? 那請問你幾歲? 還是來這個版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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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寫1名律師 你質疑不只1位 那表示你有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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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又鼓吹代簽 認為這是一項"實務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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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30歲以下? 你除了人身攻擊之外,能回到議題上作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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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以前這種代簽歪風 現在律訓所才會審核越來越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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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我為"實務奧妙"那一句失言道歉,但也請你就你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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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本系列文無關的人身攻擊交代一下大律師的言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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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道歉幹嘛 應該跟R大那個"不懂實務奧妙"的律師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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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道歉了,無聊! 另外我說"代簽"只是回應雖然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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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律師的資格,但確有可能收實習律師的可能性,請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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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一句話看到我"鼓吹"代簽的風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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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指導律師資格收實習律師被律訓所發現不是沒有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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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年還有實習一半指導律師被懲戒 安排轉事務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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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29, , 65F
我再重申一次,我的意思不是鼓勵開文者毋庸找實習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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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30, , 66F
拜託學長姊代簽;我的意思是這間事務所所長即便無指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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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30, , 67F
師的資格,還是有"某些方法"可以收實習律師並完成實習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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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31, , 68F
段,比方"所長"找其他人"代簽"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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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22:35, , 69F
P大你誤解我意思沒關係,但扯到什麼年紀之類的我就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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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意義了,也跟本系列文的討論無任何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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