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拖庭一小時又20分鐘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ein Niemand)時間14年前 (2011/07/12 18:33), 編輯推噓25(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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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這可能是釣魚文,但是我被釣到了只好心甘情願回文。 首次在本版從潛水變發言,請各位道長或版友不吝賜教。 文長,歡迎直接按END。 美國法庭實況我也是看過,在美國也玩過模擬法庭, G大所言的情形和所生感想也不是沒想過,但是美國的就比臺灣的好嗎? 不可否認的,美國審前會議做的比較好, 至少法官會在辦公室與檢辯會談, 確認傳喚證人和言詞辯論所需要的時間, 但是這些時間也只是大概抓一下而已。 有過交互詰問經驗的道長們都瞭解, 證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和當場的反應, 根本是沒有辦法預期的, 也不會因為今天證人身在美國所以就一定會遵照時間表走的。 而由於美國審判絕大部分都是以陪審團認定事實, 而陪審團沒有辦法看卷,所以只能仰賴審判時檢辯雙方的「表演」, 從這個角度來說,交互詰問需要問的問題,從起點的角度就和臺灣有很大差異。 在美國當然需要著重如何在陪審團面前藉由主詰問呈現待證事實, 藉由反詰問見縫插針,以及G大忘記陳述的「機車的異議」。 由於使用陪審團的案件,法官不能介入事實認定, 所以檢辯雙方需要讓陪審團在沒有辦法讀卷的情形下搞懂雙方究竟是在吵什麼。 而陪審團究竟有多精明?依照美國教授、朋友、同學的親身經驗都是:滿笨的。 因此,要呼籠陪審團並非不可能,所以律師需要適時表演, 反詰問也需要有技巧的提問。 這些東西在臺灣職業法官面前,是不是用的上? 我想各位道長應該也心知肚明。 在同為法律專業背景的司法官面前,你要虎爛法官不是不可能, 只是非常困難,而且往往通不過上級審檢驗(還是有例外啦)。 而同樣的,美國法學院有法律寫作課程, 訓練有教導JD學生如何寫法律意見書、契約等法律文件, 這確實是臺灣法學教育下所欠缺的, 所以我有時會看到無實務經驗的臺灣研究所學弟妹所寫極鳥的答辯狀, 但是這些問題往往是在考上律師實習和值夜過程中獲得改善, 換言之,臺灣不是不教,而是選擇在投入法律實務後才開始處理這個問題。 今天G大拿了美國的例子來說明(批評?)臺灣實務界, 以個人看法,這些批評的理由非常的怪異。 臺灣實務界不是沒有問題,我甚至認為有相當大的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絕對不是「因為學美國學半套」所導致的, 更不用說「學美國學半套」這樣的前提其實是錯誤的, 實際上傳聞法則和交互詰問的引進是參考日本條文而非美國。 首先,交叉詰問證人的事前準備,G大說了一大堆美國如何如何, 這些東西說穿了只是律師究竟有沒有用心準備而已。 審判中律師從警詢和檢訊筆錄中可以看到證人在偵查的證稱或指訴, 有花心力在犯罪事實,也有用心在研究證人陳述, 如果證人陳述有問題,本來就可以抓的出來。 至於律師知道證人陳述哪裡有問題後,要怎麼在審判中把證人問倒, 本來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的方法。 (話說我每次聽到法官開始曉諭證人已經具結,會有偽證問題時, 就會有一股莫名的爽感,加再多班都很值得) 臺灣雖然一大堆司法官或律師會感嘆很多人不會交互詰問, 但是如果真的有去問感嘆的細節,其實不會交互詰問根本是因為不用心, 真的用心下去的律師,交互詰問就算不像美國也不會差到哪去, 畢竟臺灣不甚需要注重詰問「技巧」,把整個問題都呈現出來以後, 就算辯護人不問了,審判長也會接著問下去... 第二,G大說的如前所述、容後補陳,我不知道這是在說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現在刑事案件(尤其一審)還有律師搞這招的話(其實還是有啦), 都會被法官酸到死,同樣,這是律師認不認真的問題,而不是哪一國制度的問題。 第三,美國長期歷練回來可以大殺四方? 我曾經也以為在美國歷練猶如進入棒球大聯盟, 回來臺灣就如同大聯盟選手屠殺小聯盟一樣, 但是實際上根本就不是這麼一回事。 不說別的,拿G大引以為傲的美國交互詰問來說好了, 在臺灣159條之1第2項和釋字582的規定下, 律師要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檢訊陳述的證據能力, 是要傳喚該人的。 換言之,臺灣辯護人需要「主詰問」敵性證人, 這可是美國不會發生的事情。 G大你覺得美國經驗會對這種事情有幫助嗎! 更別說臺灣交互詰問從問題擬定的角度就和美國完全不一樣了, 而交互詰問問的好不好,基本上跟判決結果的關係, 這個正比程度也遠低於美國。 至於異議,在臺灣,除了一些矚字案件和一些大牌律師的庭以外, 檢辯異議啥時被記錄在筆錄裡了? 往往問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我旁邊眉頭還沒皺起來, 審判長就已經說「大律師,這個問題....你要不要修改一下」 筆錄上整個就是和諧到不行阿。 誰還跟你「XXX律師起稱異議,理由:OOXX。審判長:異議有效,請修改問題。」? 最後,以目前臺灣的訴訟現況,不管到底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什麼主義, 其實骨子裡都還是歐陸的職權主義, 既然骨子裡是職權主義,就算要學,也不會學到美國那套, 也不用去用美國來講臺灣了,這個不折不扣是一種打擊錯誤。 ※ 引述《georgeko (georgeko)》之銘言: : 不肯花機票錢跟學費到國外看看 : 就自以為泱泱大國 : 然後一邊唉各種問題 : 這就是病啊 : 我以前問過律師朋友,法官朋友一些問題 : 還沒得到較完整的答案 : 也許這邊的道長們可以開示一下吧 : 有玩交互詰問的 : 事前跟證人準備多久 : 證人講台語講國語還是講客語你們事先知不知道 : 有沒有安排 : 證人心理受創,怎麼預先開導,庭中疏導 : 律師要問證人什麼 : 證人怎樣答得精準簡潔沒有不必要的尾巴留著給對造修理 : 花多少時間準備排練 : 開場的劇本是什麼 : 怎麼樣講到重點 : 不會無聊拖戲 : 總結的劇本又怎樣結合詢問證人的內容來證實自己的故事 : 主詰問如何明知故問,問到讓法官清楚瞭然 : 反詰問如何避免證人避重就輕,迴避閃爍 : 異議實際上又怎麼玩 : 台灣有誰說得清楚,講得明白,寫得出一本書,做得出一個影帶 : 不要不看外國怎麼做的 : 關起門來天天唉唉叫的 : 當然我學得不算多 : 所以這裡是免費討論提意見 : 如果要JD,三牌再加美國長年歷練 : 那要看你們花得起錢花不起錢請這種高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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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我搜了一下那位仁兄的文章 除了噓實在不想多加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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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每行句子長度就知道誰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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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能異議檢察官的主詰,但能異議法官的訊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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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有某位正義法官,曾因檢、辯主詰被異議後自己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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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到他滿意之後,才回頭表示:「請X方繼續主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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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內心的OS:「問題都被你問完了,我還問個什麼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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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推..這樣搞下去是要台灣司法X皮O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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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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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句話,其實「如前所述、容後補陳.」我還蠻喜歡看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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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表達,尤其是在最後的雙方辯論程序(刑事),畢竟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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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實或法律上的爭點,可能在歷來的書狀都已經描述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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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就沒有必要再浪費審.檢.辯(可能有其他律師)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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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聽某某在其當事人面前表演、演講,當然適度的表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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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畢竟律師還是要看當事人的臉色吃飯,但如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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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少10分鐘贅述,3個人就可以少30分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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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時候最後辯論程序都是拿起狀子在念稿,這也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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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交代的方式。所以講完後會跟法官講說可以參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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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子,我想法官也明白律師這樣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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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有趣的經驗,有一次某個高院的庭,書記官打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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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非常慢,那一個案件被告多,律師也多,又到最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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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律師講完一句話,都要停下來約兩、三分鐘等書記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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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習的時候,指導律師帶我去看那種40多個被告和50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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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一個律師陳述完就過了十五分鐘,第二個律師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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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案件,指導律師就說,最後辯論都只是大家在表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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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大家都只是念稿,但不能讓人發現只是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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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到第三個律師時,他一站起來就說:我們辯護內容參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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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然後就坐下,全場連同法官在內,全部露出微笑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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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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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可以想像stackton板友所述的場景 按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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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一個老律師1個人solo30分鐘 那一次痔瘡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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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文 但以後請小心深水炸彈啦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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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教G大啦 太善心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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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帶過就好了,回應很花時間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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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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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個人認為 傳聞法則在台灣實務的目的 就在要求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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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必須對敵性證人主詰問 而由辯護人反詰問 這也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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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很多學者對於159之1第2項未經對質詰問,還是虛經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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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才有證據能力的理由 個人淺見 而且實務上 如果爭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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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能力 尤其是敵性證人的話 一般檢察官都會傳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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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詰敵性證人~~~真的好常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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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值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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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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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帶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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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表演給當事人看 至少還是要陳述一個重點 其餘如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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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開庭開到十二點、五點以後 才會直接說如書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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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們的衣食父母是當事人 不是法官 雖然我也希望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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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書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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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遇過陳述不到三分鐘,承審法官問:「書狀裡有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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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有。」法官:「那我看狀就好,你不用再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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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那次沒有傳證人而且也只是準備程序,但我還是傻眼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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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某惡名昭彰的法官 我第一次開他庭 有先觀察他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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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他有問當事人 書狀有寫嗎?有寫就不用說 於是 開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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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5:10, , 57F
我就直接說 如書狀所述 那個法官就酸我 你複代理都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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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5:11, , 58F
卷嗎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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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1:14, , 59F
講得靠杯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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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5:14, , 6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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