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何謂包攬訴訟呢?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小鳴)時間14年前 (2011/07/24 21:32), 編輯推噓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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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此問題應該還是個案來認定吧… 貼個草案參考一下:╮(╯▽╰)╭ 公會規章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第二十一屆第三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尚未經會員 大會通過施行) 第一條 律師係以法律專門知識經驗服務社會人群,其執行業務應特別注重職業倫 理,故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 爰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律 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範,供本會律師同道共同信守。 第二條 律師僅得藉由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雜誌廣告,使用 招牌,印製名片或卡片, 或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設置網站 (Website)之方式推展業務,但不得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 第三條 律師依前條規定之方式推展業務時,其內容僅限於下列項目: 一、事務所名稱、成立日期、地址、電話。但每一律師在同一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內不得有二以上事務所, 且不得以公司組織型態執行法律 業務。 二、律師姓名。中華民國律師,得記載其證書號碼及登錄地區。非中華民 國律師,應記載其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三、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四、過去及現在之經歷。但受下列限制: (一)記載法官或檢察官之資歷時,應詳細表明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 及起迄時間。 (二)除記載學校兼課外,不得記載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 五、客戶姓名及承辦案件之性質。但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記載左列 事項: (一)具體個案之內容。 (二)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六、服務項目。 七、收費標準。 第四條 律師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廣告看板、汽球及其他類似媒體 或媒介為廣告行為。 第五條 律師不得聘僱律師以外之人員主動撥電話或拜訪不特定人,以推展業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對外支付介紹費予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招攬業務,亦不得僅因充 任介紹人而收受介紹費用。 第七條 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議決議後,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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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一間律師事務所 號稱的律師年資 是全部律師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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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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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號稱律師執業30年 是5個律師的總和 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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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闆跟我解釋「包攬」 是指包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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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車上的電視螢幕一堆律師樓的廣告。我收藏有一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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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時期的法學雜誌,封底也一堆律師樓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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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在美國的華人報紙都有一堆律師樓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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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台灣會有這種相反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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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雜誌廣告 不能電視廣播報紙廣告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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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朝以來對訟棍的處理 明文化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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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汪輝祖(紹興師爺)在其著述中,指出為官者要提防訟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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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之後的立法者 誤會律師的性質,而制定這樣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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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功能只剩下在法院張貼禁止在法院裡攬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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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聽過ilove56的說法,但感覺好像不是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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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為現在的確在各種媒體上都看不到事務所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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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B1y73M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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