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受害駕駛氣憤要改告「殺人未遂」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金澤大阪然後回家)時間13年前 (2012/02/11 14:33), 編輯推噓15(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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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DK3MnY ] :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站內: Gossiping : 標題: Re: [新聞] 受害駕駛氣憤要改告「殺人未遂」 : 時間: Sat Feb 11 00:07:46 2012 : 周律師在媒體上說友寄態度不好的話要改 殺人未遂 控訴 : 公然場合都這樣威嚇人了 : 友寄還敢私下跟他們事務所找的翻譯聯絡嗎?? : 別說他不懂其他國家語言法律不敢 : 我相信台灣人也不會在自己沒有律師的情況下  私下去跟對造律師推薦的人聯繫 : 友寄現在是全民公敵 : 未來敢出面幫友寄辯護的律師  相信才是真勇者 : 往人多的地方站容易  往人少的地方站需要勇氣 : 台灣是強調法治的國家  就法律而言  在雙方的訴訟權益上都應該要維護吧 我看了這段訪談, 個人覺得周律師的說法以律師角色來說略有不妥, 一來周律師在後段一再要求友寄被告應該向該事務所解釋事件真相,並強調不涉及 和解的談判,基本上這個要求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任何根據, 於法,友寄被告應該向刑事法院說明其犯行,並非告訴代理人。 於情,如果認為友寄被告傷害了台灣人的感情,應該是開記者會向公眾解釋, 對律師事務所解釋有什麼意義? 於理,假設如周律師自己所強調的,該所只是先請友寄被告解釋事件真相,不涉及 和解的談判,則這個事項根本不是律師代理的範圍,周律師又有何立場要求 友寄被告到該所作任何陳述?如果友寄被告確實做出陳述,那陳述的性質在 法律上又該如何定性?是否可聲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錄音或傳喚周律師作為 人證 ? 二來,台灣社會的法治觀念比較淡,基本上在任何已開發國家,不帶律師跟對造律師 有任何接觸都是難以想像的事情,友寄被告稱其目前找不到任何願意受委任的律師, 因此無法跟律師事務所接觸,但很願意當面向被害人道歉,這種作法並無任何可非難 之處。反倒是周律師如果認為友寄被告有殺人犯意及犯行,應該第一時間 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而不是投機地視賠償的意願與金額在殺人、重傷害以及傷害之間 搖擺,雖然以刑逼民是廣泛使用的訴訟策略,但在律師倫理以及社會道德上,卻並非 無可非難之處。 民氣固然可用,但是在野法曹除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外,還負有改革司法、提升國家 法治的任務,我們不應該只把自己看成當事人攻擊對造的武器,以上淺見與各位同道 交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1.141 ※ 編輯: Matsui 來自: 111.248.161.141 (02/11 14:35)

02/11 15:56, , 1F
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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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6:25, , 2F
也是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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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7:56, , 3F
更是大推!!
02/11 17:56, 3F

02/11 19:15, , 4F
大推
02/11 19:15, 4F

02/11 20:59,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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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43,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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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35, , 7F
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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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54, , 8F
松井兄文字還是一樣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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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8:01, , 9F
推,但有點小疑問,律師倫理有沒有像醫師倫理有"不得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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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8:02, , 10F
同業"的類似規定?請教大家。
02/12 08:02, 10F

02/12 11:04, , 11F
樓上看來不是同道中人(!?)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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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1:30, , 12F
大推,精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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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3:23, , 13F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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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35, , 14F
可以轉嗎?
02/13 20:35, 14F

02/13 21:36, , 15F
其實該問個最根本的問題:真的沒律師嗎?問問各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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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37, , 16F
道 如果友寄來貴所委任您 您會拒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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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41, , 17F
律師倫理規範第43~47條請參照
02/13 21:41, 17F

02/13 23:55, , 18F
歡迎轉錄,但勿轉八卦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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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2:36,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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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14, , 20F
接!當然接!要出名就不要拒絕~。況且現在討厭受害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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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15, , 21F
方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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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1:24, , 22F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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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DWkiP7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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