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受害駕駛氣憤要改告「殺人未遂」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DK3MnY ]
: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站內: Gossiping
: 標題: Re: [新聞] 受害駕駛氣憤要改告「殺人未遂」
: 時間: Sat Feb 11 00:07:46 2012
: 周律師在媒體上說友寄態度不好的話要改 殺人未遂 控訴
: 公然場合都這樣威嚇人了
: 友寄還敢私下跟他們事務所找的翻譯聯絡嗎??
: 別說他不懂其他國家語言法律不敢
: 我相信台灣人也不會在自己沒有律師的情況下 私下去跟對造律師推薦的人聯繫
: 友寄現在是全民公敵
: 未來敢出面幫友寄辯護的律師 相信才是真勇者
: 往人多的地方站容易 往人少的地方站需要勇氣
: 台灣是強調法治的國家 就法律而言 在雙方的訴訟權益上都應該要維護吧
我看了這段訪談,
個人覺得周律師的說法以律師角色來說略有不妥,
一來周律師在後段一再要求友寄被告應該向該事務所解釋事件真相,並強調不涉及
和解的談判,基本上這個要求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任何根據,
於法,友寄被告應該向刑事法院說明其犯行,並非告訴代理人。
於情,如果認為友寄被告傷害了台灣人的感情,應該是開記者會向公眾解釋,
對律師事務所解釋有什麼意義?
於理,假設如周律師自己所強調的,該所只是先請友寄被告解釋事件真相,不涉及
和解的談判,則這個事項根本不是律師代理的範圍,周律師又有何立場要求
友寄被告到該所作任何陳述?如果友寄被告確實做出陳述,那陳述的性質在
法律上又該如何定性?是否可聲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錄音或傳喚周律師作為
人證 ?
二來,台灣社會的法治觀念比較淡,基本上在任何已開發國家,不帶律師跟對造律師
有任何接觸都是難以想像的事情,友寄被告稱其目前找不到任何願意受委任的律師,
因此無法跟律師事務所接觸,但很願意當面向被害人道歉,這種作法並無任何可非難
之處。反倒是周律師如果認為友寄被告有殺人犯意及犯行,應該第一時間
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而不是投機地視賠償的意願與金額在殺人、重傷害以及傷害之間
搖擺,雖然以刑逼民是廣泛使用的訴訟策略,但在律師倫理以及社會道德上,卻並非
無可非難之處。
民氣固然可用,但是在野法曹除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外,還負有改革司法、提升國家
法治的任務,我們不應該只把自己看成當事人攻擊對造的武器,以上淺見與各位同道
交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1.141
※ 編輯: Matsui 來自: 111.248.161.141 (02/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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