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訴訟] 上訴聲明,兩者有什麼不同?
※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假設原告一審起訴100萬,一審全敗
: 二審上訴欲改請求80萬
: 聲明約有2種做法:
: 一、80萬一部上訴。
: (20萬部分會一部確定。)
: 二、聲明:(1)原判決廢棄;(2)二審減縮聲明為80萬。
: 請問二者有什麼效果上的不同?看起來都蠻像的
: 選擇第二種聲明有什麼好處嗎?
: 二要繳的裁判費是100萬還是80萬?
: (直覺認為是100萬,因為廢棄原審全部判決,那上訴利益應該是100萬才對)
是可以寫成: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八十萬元。
不過因為二審可以擴張聲明,所以要看上訴請求之
八十萬與原審起訴請求之一百萬元間之關係為何,
如果是同一訴訟標的,則會變成全部未確定。
舉例來說,一審就受傷害請求精神賠償金100萬元,上訴請求改判80萬元,
則就未上訴之20萬元部分,亦會因此而未確定。
故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57號判例即謂:
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
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任意擴張其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
以上是我的理解,不知是否有誤,尚請諸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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