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提供幾個法條供您參考
: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辯護人是刑訴245條三項規範的對象
: 依據同辦法第四條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及計劃
: 另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係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
: 人執行法定職務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並沒有說要偵查中受委任知悉才算,只要是
: 執行法定職務所知悉之偵查中案件都算,請注意。
: 依據同辦法第十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受到行政,刑法,懲戒處分
: 結論:告知被告尚在偵查中的其他案件,也許不會構成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懲戒應該
: 是跑不了的。
: ※ 引述《z06bj6 (..)》之銘言:
: : 假設被告甲因新北地院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律師A為辯護人
: : 律師A閱卷後,卷內顯示被告甲有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現由台北地檢偵辦中
: : 若律師A將閱卷資料copy一份給被告甲,被告甲因此知悉自己有另案偵辦中
: : 律師A是否洩密或違反律師倫理?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條裡面的「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是指「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因此我認為從文字上來看,應該是只有限制在偵查程序中執行職務的辯護人,
不包括在審判程序中執行職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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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1/09 00:26, , 1F
01/09 00:2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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