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7年前 (2017/01/09 18:57)推噓13(26推 13噓 159→)留言198則, 5人參與討論串11/11 (看更多)
※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你馬幫幫忙
: : 先把案件的定義搞清楚吧
: : 被告同一
: : 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 : 這叫另案?
: : 你刑訴老師是誰啊?
: 光憑(另案調查中)幾個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 也太神了~
: 果然是高手~
: 佩服佩服~
你不用跳針啦
人家問的明明是
作者 z06bj6 (..) 看板 Lawye
標題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時間 Fri Jan 6 13:46:5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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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告甲因新北地院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律師A為辯護人
律師A閱卷後,卷內顯示被告甲有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現由台北地檢偵辦中
若律師A將閱卷資料copy一份給被告甲,被告甲因此知悉自己有另案偵辦中
律師A是否洩密或違反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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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施用毒品
一個販案賣毒品
二個犯罪基礎事實不同一
結果你扯被告同案中監聽譯文紀錄
這是同一碼事嗎?
刑訴概念不好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0.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3959462.A.6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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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跳針啦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法條都規範的那麼清楚
不知道你還要扯什麼?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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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跳針啦!
人家明明問的就是
施用毒品案被告委任律師閱卷後得知販賣毒品另案調查
你在扯什麼通聯記錄?
這根本就是二馬仔事
還有臉說自己實務經驗豐富
真是野人獻曝啊!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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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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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9年就開始跑偵查庭了
閣下當時哪啊!
還扯通聯記錄?
拜託
騙人別人沒寫過擬判嗎?
刑事案件中沒人再用通聯記錄當證據的啦
全部都是監聽譯文好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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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近視很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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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記錄只有號碼
什麼都不能證明
哪個法院會蠢到拿來當作證據?
你不是專精刑事訴訟嗎?
怎麼會連這點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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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查啊
我等著看你鬧笑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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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該不會連什麼是通聯記錄都不知道吧!
https://goo.gl/MPMYAv
所謂「通聯紀錄」,就是打電話的紀錄,會紀錄那一個號碼在什麼時間打給那一個號碼,
是發簡訊還是打電話,打了多久,如果是手機的話,還會有基地台位址的資料,可以得
知打手機的人大概是在什麼地方附近。調閱「通聯記錄」,必須是政府機關向電信業者
依法申請. 根據NCC資料,手機加上市話,以號次統計,其中七成九是警方辦案,二成是
檢調申請,一%是其他機關(環保局或國安局…) 。
調閱「通聯紀錄」,不會知道這個通聯對話的內容,也不會知道簡訊寫的是什麼
。這並不是「監聽」。「監聽」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由警察機關備妥相
關資料向法院來聲請「監聽票」,經法院核准之後,才能監聽。監聽有一定的期限,時
間到了,如果還要繼續監聽,就要依規定再向法院提出續監的聲請。如果不監聽了,法
院則要依法通知被監聽人說:閣下在什麼時候、什麼電話曾經被監聽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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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憑通聯紀錄就可以起訴
那也是蠻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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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常識也要看電視
閣下沒常識又不看電視
居然胡扯光憑通聯紀錄無監聽譯文就可以辦案
真的是很不衛生ㄟ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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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不要再鬧笑話好了嗎?
通聯記錄只能衛星定位
知道你撥話給誰
沒有監聽譯文紀錄
要證明什麼?
最多就是不在場證明而已
你會拿這個來說嘴
證明你只個菜鳥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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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監聽譯文錯了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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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32 則推文
還有 36 段內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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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七,八條規定看看吧,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
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
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第 八 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
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
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
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
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
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09: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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