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8年前 (2017/01/09 11:36), 8年前編輯推噓-6(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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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fun2009: 倫理20條?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 01/09 11:13 → Afun2009: 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是這條嗎? 01/09 11:14 → Afun2009: 這條就等於律師有責任幫院方擦屁股?我是看不出來,您要 01/09 11:14 → Afun2009: 不再闡述一下該條的規範意旨? 01/09 11:15 → Afun2009: 另外,按照原po的內容,沒有看出有周洩密案相同點,您要 01/09 11:15 → Afun2009: 不也再闡述一下原po的情形與周案相同之處? 多說無益,直接看懲戒理由書吧! 該案的抗辨理由就跟你一模一樣 認為那是院方的疏失,律師不應負責 但懲戒委員完全不採 你如果不信邪,可以試試看 然後跟大家回報一下你的戰績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法檢決字第10008081060號 主  旨:檢送謝思賢、李傳侯律師違反律師法懲戒案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一○○年度 台覆字第一二號決議書影本乙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  明:本案係屬「處分」類。 法ā ゔ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謝思賢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李傳侯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對於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5月 13日決議(100年度律懲字第3號)請求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原決議應予維持。   事 實 一、ōQ付懲戒人謝思賢及李傳侯均係執業律師,明知律師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 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並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不得有 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竟於民國(下同)98年5月間,受盧俊華之委 託,為其所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進行辯護。同年月12日上午謝思賢律師前往台北地院閱卷時,見卷內有未彌封信封一 只,內有記載匿名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竟將信封內不能公開之真實姓名對照表 抽出影印,影印完畢後將全卷攜回任職之博理律師事務所,交予不知情之助理方偉立再影 印全卷一份交予李傳侯律師。嗣李傳侯律師於同年月19日將含有不能公開之真實姓名對照 表影印卷交給盧俊華,盧俊華翻閱影印卷發現該真實姓名對照表而得知檢舉人之身分,即 於同日下午向檢舉人質問,檢舉人始驚覺其身分已遭洩漏。 二、衿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 律師法第32條第2項及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第20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有應付懲戒之事由 ,決議依律師法第44條第l款予以警告之處分。被付懲戒人不服其決議,由原懲戒委員會 函送本會覆審。   理 由 一、請求覆審之理由 (一)ōQ付懲戒人謝思賢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被付懲戒人於98年5月12日至台北地院閱卷 時,固曾誤將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影印攜回事務所,惟因該毒品案件係本所主持 律師李傳侯承辦之案件,非由被付懲戒人承接或主辦,且於被告盧俊華起訴後,亦未曾與 其接觸或連繫,當日被付懲戒人僅單純受李傳侯律師委託至法院影印卷證,在閱卷當時, 並未注意影印卷證之實際內容,對於卷內究竟附有何等資料,事前一無所悉,無刻意影印 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之動機。被付懲戒人係於98年5月22日經由事務所同事告知媒體報 導之事,並與李傳侯律師共同檢閱後,始知悉閱卷資料中含有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 表;此事實承辦檢察官於簽呈中,認定被付懲戒人前往台北地院閱卷時,疏未注意該文書 內容,而將信封內之文書一併抽出影印等語可證。次查,被付懲戒人將盧俊華毒品案件影 印卷證攜回事務所後,即依事務所一般作業流程,將該影印資料置於助理桌上,由助理裝 訂做卷後交由實際承辦之李傳侯律師,再由李傳侯律師指示助理方偉立影印一份等情,業 據李傳侯律師、方偉立於98年他字第5003號案件中證述明確,因此被付懲戒人對於影印卷 證資料中亦包含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乙節,事實上確無所悉,自無洩露之行為。 又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對被付懲戒人為「警告」之理由,似僅因被付懲戒人閱卷時未 注意而將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併印回乙情,惟被付懲戒人對於閱卷並不知情, 客觀上亦無指示將影印卷證交付盧俊華之洩露行為,此於決議中未見審酌,且對於被付懲 戒人究竟有何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第20條規定之具體事實?違反之情節是否已達重 大之程度?亦未於理由中敘明其認定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即決議遽予被付懲戒人警告之 處分,自難令被付懲戒人甘服。請撤銷原警告之決議,並惠予被付懲戒人不予懲戒之決議 。 (二)ōQ付懲戒人李傳侯律師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原決議書的記載簡略,被付懲戒人究 係「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卷證資料」,或是「交付的卷證資料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 ,還是「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的卷證資料」,不知被警告之行為 是什麼。如警告理由是「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卷證資料」,不知是哪個規範,要求律師必 需先將所有的卷證看完後,才能交給當事人閱。查卷證資料之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未經 當事人確認,無法做出妥適的主張,所以交付卷證資料給當事人,是辯護過程最重要的基 礎準備,除非當事人沒有閱卷能力,否則沒有必要在當事人閱卷前,就先把卷證資料閱完 ,跟當事人做無益的討論,不知其作法錯在何處。另有說法是被付懲戒人至少應先看有什 麼資料該給或不該給,但如果是法院可給我卻不能給當事人,請明確的告知;如果資料沒 有不該給的,難道只因沒有仔細看過資料就給當事人,即要警告處分?本案懲戒處分指責 的爭點,是在我沒有閱卷前,就把資料交給當事人,已牽涉到這些資料到底可不可交給當 事人,而有混淆的情形。如果警告理由是「交付的卷證資料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的 話,為何不能把本案的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交給當事人,到底是有害於司法正義,還是有 益司法正義。台北地院周占春、劉麗英被訴洩密罪案件的判決提到,本件刑事案件檢舉人 資料並沒有不能交付給當事人的規定,且交付給當事人有積極的促進司法正義。原決議書 沒有說明,為此請求覆議。又真有規範禁止將這些資料交給當事人,不是故意或過失交付 都應該警告,請說明是故意交付的理由。 二、經查: (一)渜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及第20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 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 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旨在要求律師執行業務時應兼顧公益並共同維 持司法尊嚴及司法正義。復按「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 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法第3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查毒品危害社會至 深,政府為掃毒以維護國人健康,防止毒害漫延,特鼓勵檢舉,並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條明定獎勵檢舉人,且害怕毒品案件之檢舉人因身分被暴露而遭受報復,始授權訂定防 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而於該辦法第18條規定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應將真實姓名等密封 以防洩漏,執業律師當深知此道理,應依此項規定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不得違反應 盡之義務。 (二)誑馧Q付懲戒人謝思賢對於閱卷時,將未彌封信封內匿名檢舉人身分而不能公開之 真實姓名對照表抽出影印,並攜回任職之事務所,及被付懲戒人李傳侯就交付含有系爭真 實姓名對照表卷證之影本予盧俊華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再參盧俊華於98年5月27日在偵 查庭證述:其於同年月19日至事務所與被付懲戒人二人討論案情,並取得系爭卷證之影本 ,嗣其發現卷內有檢舉人身分真實姓名對照表,遂打電話予檢舉人相約見面等語。足認被 付懲戒人二人有與盧俊華討論案情,並將含有影印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資料交 付盧俊華等情,則因其行為而洩漏檢舉人之身分無疑。嗣盧俊華翻閱該影印卷,發現該真 實姓名對照表而得知匿名檢舉人之身分,即於同日下午向檢舉人質問,檢舉人始驚覺其身 分已遭洩漏,造成衝突致發生危害,乃不爭事實。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 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造成紛爭。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被 付懲戒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甚明,其情節重大,並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嚴與正 義,損及律師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懲戒之事由,應予以懲戒之處分。被付懲戒人辯解不知 情或無故意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殊非有據,不足採信。 (三)塛上所述,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反法令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至為明確。原決議經審酌 上述情狀,依律師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維持,爰決議如 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委員長 羅豐胤 委員 李慧兒 委員 林立華 委員 袁靜文 委員 林瑞斌 委員 蔡茂盛 委員 薛錦隆 委員 黃丁風 委員 魏早炳 委員 黃正彥 委員 黃國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如恩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63.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3933007.A.D29.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1:40:52

01/09 11:40, , 1F
您要一直跳針?這件與原po的問題的相同點在哪?
01/09 11:40, 1F

01/09 11:41, , 2F
樓上還看不懂懲戒理由?拼命跳針?
01/09 11:41, 2F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造成紛爭。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甚明,其情節重 大,並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嚴與正義,損及律師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懲戒之事由,應 予以懲戒之處分。被付懲戒人辯解不知情或無故意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殊非有據,不 足採信。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1:43:54

01/09 12:09, , 3F
要找加強自己論證的案例很好
01/09 12:09, 3F

01/09 12:10, , 4F
但這件跟原文問題有一樣或類似嗎?
01/09 12:10, 4F

01/09 12:10, , 5F
里麻幫幫忙
01/09 12:10, 5F

01/09 12:11, , 6F
你看不出哪裡不一樣?喔,那你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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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12, , 7F
趕快放入自己的文章發表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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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12, , 8F
對了,發表後記得通知一下XD
01/09 12:12, 8F
有人看不懂中文哦,拼命要自曝其短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然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但書看看吧!看看什麼叫妨礙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的規定,別在那邊 扯審判不審判啦,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根本不懂啥叫偵查終結,其與偵查不公開的關係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18:34

01/09 12:18, , 9F
一句話,跟原文案例哪裡相同相似?
01/09 12:18, 9F
你的中文理解能理有那麼差嗎? 刑訴33條都跟你說了,審判中的閱卷資料如有妨礙另案偵查的情形,法院的限制之,就算 法院疏忽未與限制,那依據律師法第32條,倫理規範第20條,律師也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不因為法院疏失有無不同,這就是該懲戒書理由所謂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連這點推論都不懂,還想跟人家辯?真是自不量力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24:37

01/09 12:19, , 10F
說一下麻!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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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23, , 11F
你說的這件懲戒案是起訴後,然後你說檢舉資料變「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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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23, , 12F
中」資料嗎?你的文字真好理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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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23, , 13F
對啦,我不懂,好想看你寫在文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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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25, , 14F
樓上連刑訴33條都沒讀過嗎?拼命要自曝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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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某人記性太差,再貼一遍啦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還審判中叻,不懂另案偵查不公開,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28:02

01/09 12:43, , 15F
你一開始的論述是什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耶大哥!你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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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不對那部分論述交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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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待?刑訴33條都規範的那麼清楚了,你還要啥交待? 拼命本案審判不審判,是有回答當事人所問另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45:11

01/09 12:43, , 17F
然後原文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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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這案例是起訴後交付「應密封的檢舉人資料」,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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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義務是依照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跟偵查不公開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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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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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46, , 21F
樓上又跳針了,都跟你說了另案偵查不公開,你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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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46, , 22F
扯本案起訴不起訴,是在鬼打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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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47, , 23F
我們始終在討論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然後你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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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47, , 24F
跟偵查不公開無關的案例當作例證,大哥,你懂問題在哪了
01/09 12:47, 24F

01/09 12:47, , 25F
嗎?
01/09 12:47, 25F

01/09 12:48, , 26F
沒否認原文例子有懲戒問題(自己看前面的文章),重點是你
01/09 12:48, 26F

01/09 12:48, , 27F
論述的問題,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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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49, , 28F
我不再開文浪費版面了
01/09 12:49, 28F

01/09 12:50, , 29F
而且你也還沒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論述,回應一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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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0, , 30F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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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1, , 31F
樓上的中文推理能力有那麼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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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訴33條,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縱使本案起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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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1, , 33F
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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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2, , 34F
2.依懲戒理由書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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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2, , 35F
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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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2, , 36F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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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2, , 37F
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為藉口
01/09 12:52, 37F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52:44

01/09 12:53, , 38F
哇,你說懲戒案檢舉人資料是另案偵查,懲戒案中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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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3, , 39F
看的出來?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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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4, , 40F
懲戒案都說是「本案」檢舉資料,而本案已經起訴了,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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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資料為另案偵查資料?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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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7, , 42F
再說一遍,原文律師有懲戒問題,但你的論述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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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7, , 43F
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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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9, , 44F
樓上的中文推理能理有那麼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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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9, , 45F
1.依刑訴33條,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縱使本案起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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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9, , 46F
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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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9, , 47F
2.依懲戒理由書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
01/09 12:59, 47F

01/09 12:59, , 48F
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01/09 12:59, 48F

01/09 12:59, , 49F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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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2:59, , 50F
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為藉口
01/09 12:59, 50F

01/09 13:00, , 51F
喔喔 別再跳針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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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1, , 52F
這種跳針的感覺好對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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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3, , 53F
s大別再跳針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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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3, , 54F
1.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的規定在刑訴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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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3, , 55F
2.懲戒案例說的是律師有保密義務 ,不因法院疏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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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3, , 56F
列為應秘密事項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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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3, , 57F
對了,記得幫你獨創的法律解釋新方法取名
01/09 13:03, 57F

01/09 13:05, , 58F
樓上別耍寶了,刑訴33條明文規定的另案偵查不公開,
01/09 13:05, 58F

01/09 13:05, , 59F
那來的獨創不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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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5, , 60F
我看我們不會有交集,你去寫文章說給大家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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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6, , 61F
跟法庭上的某些情形一樣,永遠跳針跳不停,各說各話
01/09 13:06, 61F

01/09 13:07, , 62F
我是說你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條的解釋是獨創法律
01/09 13:07, 62F

01/09 13:07, , 63F
解釋方法,那篇文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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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7, , 64F
跳針的是閣下吧,刑訴33條白紙黑字的規定都還可以硬
01/09 13:07, 64F

01/09 13:07, , 65F
01/09 13:07, 65F

01/09 13:07, , 66F
而且你始終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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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8, , 67F
回應啥?刑訴33條規定你沒看見嗎?
01/09 13:08, 67F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3:08:44

01/09 13:08, , 68F
先回應,在你回應之前,討論就這樣打住吧,你去寫你的文
01/09 13:08, 68F

01/09 13:08, , 69F
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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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09, , 70F
你覺得你對就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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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11, , 71F
我沒因為有人消遣你是霸主就不跟你討論,但希望你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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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3:11, , 72F
讓我失望好嗎?先回應我的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
01/09 13:11, 7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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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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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別鬼打牆啦,刑訴33條就跟你說審判中一樣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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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你還在扯什麼本案偵查不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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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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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你自己都說了,子法不能違背母法,那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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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都規定的那麼清楚了,你還要跳什麼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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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飽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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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SmLFqf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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