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造律師違反倫理規範第45條已刪文
家事案件,對造律師為男女雙方朋友,接受男方委任,老是跨過女方委任律師,不只一次
,直接約男女雙方在他事務所開會,明顯不把倫理規範第45條放在眼裡,請問女方委任律
師該去公會申訴他嗎?
好怕男方律師生氣哦!因為男方律師是出了名的愛生氣
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
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
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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