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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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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特別代理權,意義有兩種. 一種是當事人全權委託,授權律師決定和解條件,. (但很少,幾乎沒有這種情形). 另一種,是跟當事人談妥某個程度內授權律師去和解,. (如果這樣,亂來恐有越權代理、背信的問題). 所以,有沒有特別代理權之意義,. 應理解律師是否可以代表(代理)當事人和解,. 單純這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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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任不得為之。.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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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你真的蠻無聊的,與其總刻意在文章中夾槍帶棒地刺我. 不如將這引起別人注意的時間,拿來多充實自己,好好研讀憲法及訴訟法. 懂得別人在說什麼,不致扭曲誤解,甚且了解衍自諸多上位規範的設計用意. 你若有訴訟進行的架構體認,不會拿下位規範有無明定來說嘴. 比起憲法訴訟法甚至是律師法隱含之法意精神. 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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