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yer ]
討論串[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共 7 篇文章
內容預覽:
和解與否的決定權,應該在當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師身上吧?.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時候,課本上都是這. 樣說的。(啊?台灣不考也不教喔?)律師可以建議,但無權替. 當事人作主。. 萬一律師屈服於法官的壓力,自作主張決定和解,事後被當事人. 告 malpr
(還有138個字)
內容預覽:
司徒你真的蠻無聊的,與其總刻意在文章中夾槍帶棒地刺我. 不如將這引起別人注意的時間,拿來多充實自己,好好研讀憲法及訴訟法. 懂得別人在說什麼,不致扭曲誤解,甚且了解衍自諸多上位規範的設計用意. 你若有訴訟進行的架構體認,不會拿下位規範有無明定來說嘴. 比起憲法訴訟法甚至是律師法隱含之法意精神. 我看
(還有700個字)
內容預覽: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任不得為之。.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
(還有170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