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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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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nhong1598 (honhong)時間17年前 (2008/02/25 19: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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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特別代理權,意義有兩種. 一種是當事人全權委託,授權律師決定和解條件,. (但很少,幾乎沒有這種情形). 另一種,是跟當事人談妥某個程度內授權律師去和解,. (如果這樣,亂來恐有越權代理、背信的問題). 所以,有沒有特別代理權之意義,. 應理解律師是否可以代表(代理)當事人和解,. 單純這個行為
(還有2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dadi (平凡傳說)時間17年前 (2008/02/19 09: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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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問即知肯定有受特別委任,否則誰那麼有空逼迫無特別委任權限的律師. 但有特別委任權限,很多時候僅為滿足複委任之需而便宜行事概括授權. 雖然律師確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本其權限達成完全有效無從推翻的訴訟上和解. 可後續該怎麼向當事人交代,又是另一回事,這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

推噓5(5推 0噓 5→)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時間17年前 (2008/02/19 05: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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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任不得為之。.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
(還有170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dadi (平凡傳說)時間17年前 (2008/02/19 03: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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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你真的蠻無聊的,與其總刻意在文章中夾槍帶棒地刺我. 不如將這引起別人注意的時間,拿來多充實自己,好好研讀憲法及訴訟法. 懂得別人在說什麼,不致扭曲誤解,甚且了解衍自諸多上位規範的設計用意. 你若有訴訟進行的架構體認,不會拿下位規範有無明定來說嘴. 比起憲法訴訟法甚至是律師法隱含之法意精神. 我看
(還有700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時間17年前 (2008/02/18 20: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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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ion大,這邊要吐嘈你一下,. 民事訴訟法70條規定受特別委任的代理人是可以代為和解的,. 這倒和台灣有教什麼或沒教什麼關係不大。. 當然,不是說有受特別委任就要聽法院的話和解,. 不過本件和有沒有考或教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距離比較遠,. 代理人與客戶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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