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 引述《didadi (平凡傳說)》之銘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 :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 : 任不得為之。
: :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 :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授權委任
: : 律師得就第70條內「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決策?
: : 這個標題的原po是說「最好和解是我說了算啦」,顯然他沒有得到可以
: : 代表當事人決定是否和解的「特別委任」。當然實情如何要問原po。
: : [deleted]
: 不用問即知肯定有受特別委任,否則誰那麼有空逼迫無特別委任權限的律師
: 但有特別委任權限,很多時候僅為滿足複委任之需而便宜行事概括授權
: 雖然律師確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本其權限達成完全有效無從推翻的訴訟上和解
: 可後續該怎麼向當事人交代,又是另一回事,這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但有特別代理權,意義有兩種
一種是當事人全權委託,授權律師決定和解條件,
(但很少,幾乎沒有這種情形)
另一種,是跟當事人談妥某個程度內授權律師去和解,
(如果這樣,亂來恐有越權代理、背信的問題)
所以,有沒有特別代理權之意義,
應理解律師是否可以代表(代理)當事人和解,
單純這個行為,
而不是委任狀有記載,就是律師可以自己決定
H大對於這個條文的理解可以說明如上(贊同di大部份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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