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平凡傳說)時間17年前 (2008/02/19 09: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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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銘言: : : hyperion大,這邊要吐嘈你一下, : : 民事訴訟法70條規定受特別委任的代理人是可以代為和解的, : : 這倒和台灣有教什麼或沒教什麼關係不大。 :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 任不得為之。 :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授權委任 : 律師得就第70條內「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決策? : 這個標題的原po是說「最好和解是我說了算啦」,顯然他沒有得到可以 : 代表當事人決定是否和解的「特別委任」。當然實情如何要問原po。 : [deleted] 不用問即知肯定有受特別委任,否則誰那麼有空逼迫無特別委任權限的律師 但有特別委任權限,很多時候僅為滿足複委任之需而便宜行事概括授權 雖然律師確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本其權限達成完全有效無從推翻的訴訟上和解 可後續該怎麼向當事人交代,又是另一回事,這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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